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2号
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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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2号
当事人:赵*
工作单位: 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2月27日,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石柱县体育运动中心地下人防工程及人防宣教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赵*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对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渝石(2023)建安(整)字第(31)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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