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建罚〔2022〕第54号
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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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2〕第54号
当事人:何*异
乔*
经查,2018年12月,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石柱县千野草场南门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时,何新异 、乔营作为该公司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存在签署高估冒算、不实预算审核报告,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石柱县审计局《关于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预算审核报告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石审移〔2022〕2号)。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上述行为给予警告;
2.对何*异、乔*分别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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