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1〕26号
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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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1〕26号
当事人:重庆渝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林
地 址: *******
经查,2021年4月,你公司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盛世豪庭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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