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8410/2025-0001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住建委 [ 发文字号 ] 石建委〔2025〕49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石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渝保租办〔2023〕1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户口簿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所在户口簿所有人员及配偶、申请人具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在我县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及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符合在我县就业创业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截止申请之日前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续需持续缴纳)或正在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2)持有县城范围内营业执照。

3. 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项目所在地规划区内无住房(不含农房),或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视为有住房,在我市范围内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户口簿上所有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三)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我县工业孵化楼4楼县住建委住保中心423(重庆市石柱县万寿大道162号)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点(咨询电话:023-81501832),申请人可以到该地点现场提交申请。

2.线上申请: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网上提交申请(目前正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上线)。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填写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申请人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 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协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审核公示

县住房城乡建委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公安、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就业、住房等信息联网核查。

1. 初审。县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复审。县住房城乡建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诉。

3. 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受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3-81501832),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需求申报

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县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申请需求和申报家庭变化情况。

(七)资格核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进行资格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理由,取消配租资格。

二、配租管理

供应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2及以下配租一室一厅户型,3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二)轮候管理

项目建成后,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资格库根据现有房源情况,通过集中公开摇号,申请人取得房源或轮候号,按序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因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变更户型的,或因家庭人员死亡、离婚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申请变更户型的,轮候顺序调整到同一申请年度相应类别末位申请人之后;其他情形变更户型的,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重新排列轮候顺序。申请人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三、租赁管理

合同管理。住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同到期两个月内,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二)租金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最终公布价格为准,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年缴纳。

(三)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项目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间,因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可以由保证金抵扣,抵扣后保证金不足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有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费用的,由保证金抵扣,不足的依法追偿;无其他应当承担费用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开展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五)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六)使用要求。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遵规守约承租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承租人应当合规、安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报修。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损坏、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七)合同期内变更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离婚的,原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原配偶为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八)合同期内变更户型

因婚姻、生育、死亡等原因增加或减少人员,承租人可以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在本小区换租户型。县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对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换租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承租人获得配租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腾退原承租的房屋

四、退出管理

腾退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2.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3.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1-3条行为的,解除租赁合同,给予承租人过渡期搬离,过渡期满,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追缴拖欠的租金。

4. 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5. 提供虚假信息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

6. 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7. 破坏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8. 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9.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保障性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10.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12.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上述4-12条行为的,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并追缴拖欠的租金,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退房程序

承租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承租人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退租申请。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申请人申请,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2. 办理验房。承租人搬离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查验房屋。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

3. 结算费用。完成房屋查验后,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务、水、电、气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县住房城乡建委核算租金、退还保证金。

视为申请退租情形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申请退租,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实施退租查验:

1. 有交还房屋钥匙、搬离自有物品等退租意思表达,但不配合房屋查验或费用结算的;

2. 承租人死亡,无共同申请人且无法定继承关系的个人

承租人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按司法程序执行。

本通知解释权归县住房城乡建委所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3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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