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石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规定,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租房
廉租房保障对象指我县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保障家庭申请方式: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
(一)申请廉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廉租房项目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户口、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成员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规划区区内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3.无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视为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含私房、租住公房等)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业用房,在我市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4.家庭成员无汽车,无注册企业。
(二)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无住房以及有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为1人的10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2-3人的15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4人及以上的200元/月/户。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现场提交申请(以户口簿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廉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审核表》;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
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有工作但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④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⑤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协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待遇:
1.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5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后不满3年的。
4.3年内享受征收拆迁政策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
5.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二、公租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指在我县工作、生活的除廉租房保障对象外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以户口簿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所在户口簿所有人员及配偶、申请人具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有稳定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前在石柱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续需持续缴纳)的人员;②截止申请之日前在石柱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续需持续缴纳)且在石柱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③在石柱县退休的人员;④石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5.在我县公租房项目所在地无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视为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我市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包括申请人户口簿上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二)公租房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我县工业孵化楼4楼县住建委住保中心423(重庆市石柱县万寿大道162号)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咨询电话:023-81501832),申请人可以到该地点现场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2.线上申请:也可以自行电脑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网上提交申请。
(三)公租房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访问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办社保→社保服务→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将最近一次社保缴纳情况截图上传)。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访问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办社保→社保服务→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将最近一次社保缴纳情况截图上传),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可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下载模板)。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协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公租房待遇:
1.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2.离婚前有住房,离婚后不满3年的。
3.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三、审核
(一)收入核定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
3.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二)审核步骤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
1.初审。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诉。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受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3-81501832),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4.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报家庭变化情况。
四、轮候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2人配租一室一厅,3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最优先配租,其他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一)优抚对象;
(二)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三)残疾人家庭;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六)成年孤儿;
(七)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九)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十)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指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选择的地点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按序轮候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
建设在园区周边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给园区企业,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因土地房屋征收、城镇危险房屋搬迁等原因需要过渡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给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五、租赁管理
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接到配租成功通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与县住房城乡建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
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自接到配租成功通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2元/㎡。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即每月0.8元/㎡。
(二)公租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公租房租金标准为:
1. 双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5元/㎡/月;
2.城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元/㎡/月;
3.中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元/㎡/月;
4.南宾、柏树、西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元/㎡/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凡是在年度审核中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退房。退房过渡期间将按照市场价租金执行:
1.双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元/㎡/月;
2.城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6元/㎡/月;
3.中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8元/㎡/月;
4.南宾工业园区B区、C区、西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元/㎡/月。
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时,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权收回市场价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且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当合规、安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欠房屋租金;
2.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3.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9.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换租管理
租赁期间,因婚姻、生育、死亡等原因增加或减少人员,承租人可以申请在本小区换租户型。换租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离婚的,原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原配偶为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七、其他事项
(一)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每年组织对承租人资格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应当退出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本通知印发后配租入住或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因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1倍计收租金;高于收入规定标准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之日、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审核表
2.进入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流程截图
3.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