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8410/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住建委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职责简介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职责简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其他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县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缴。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推进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负责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84号建设大厦2楼至8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7337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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