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系统,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 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4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保障性住房。
二、并轨保障对象
并轨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性住房适用政策和相关价格
(一)廉租住房
1. 廉租住房入住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关城镇(廉租住房项目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相关城镇规划区内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3)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含私房、租住公房等)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业用房。
(4)家庭成员无汽车,无企业。
(5)申请前或年度审核前连续6个月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
2. 廉租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金与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1)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金标准: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月0.8元/㎡。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即每月0.8元/㎡;其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为每月1.2元/㎡。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2)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无住房以及有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为1人的10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2—3人的15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4人及以上的200元/月.户。
(二)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执行。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石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石柱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石柱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4)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 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④ 住房情况证明;
⑤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4)对已不符合居住廉租房,但符合居住公租房相关条件的,并轨后按公租房相关条件进行年度审核。
3.公租房的租金
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其标准为:
(1)双庆保障性住房租金2.5元/㎡·月
(2)城南保障性住房租金3元/㎡·月
(3)中坝保障性住房租金4元/㎡·月
(4)南宾工业园区B区、C区、西沱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租金2元/㎡·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1.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5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后不满3年的;
4.户改得到补偿的;
5.征地拆迁得到补偿安置的;
6.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四)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凡是在年度审核中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条件,又不愿退出的住户,将按照2016年3月2日县上批准的租金执行:
1.双庆保障性住房租金5元/㎡·月
2.城南保障性住房租金6元/㎡·月
3.中坝保障性住房租金8元/㎡·月
4.南宾工业园区B区C区、西沱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租金4元/㎡·月
四、部门职能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有条件的小区成立专门社区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小区成立隶属社区管理的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入住人员的管理,做好入住人员遵章守法、社会公德和小区公约的宣传教育;负责做好小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小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和车辆年审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变动登记,并在国土房管部门对保障对象年审时提供户籍变动情况。
(三)县教委:负责解决保障对象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确保就近属地就学。
(四)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年审工作,掌握保障性住房居住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县国土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后期经费预算、核定、支付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和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经费需要,严格费用支出监管。
(六)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年审意见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负责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等机制。
五、健全租赁管理和规范保障对象腾退机制
(一)租赁管理: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以及因收入超标、户籍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保障住房规定条件的,需主动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同时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清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不腾退的,按照我县规定的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既不腾退又不缴纳市场租金的住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
(二)规范申请: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列入不诚信记录,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三)租赁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有权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未按时缴纳租金,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已经享受直管公房或者自购房人均居住面积超标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的;
7.已不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该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而拒绝腾退房屋的;
8.违反保障性住房保障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六、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使用和租房的,由工业园区负责安排,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七、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八、本通知解释权归县国土房管局所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