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度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通知
石减委办发〔2024〕2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度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今年以来,我县先后遭受了洪涝、雪灾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受灾地区部分群众住房倒塌和损坏。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76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范围,严格审批程序
(一)准确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进村入户,现场查看受灾人员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帐,摸清灾害损失情况,掌握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二)明确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一是因灾损毁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是有两处及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三是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三)严格救助对象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并按《石柱县倒房重建申请流程及标准》做好资料收集。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中“住房重建补助或住房维修加固补助”版块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中提交因灾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帮助特殊家庭提出申请。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
2.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成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经民主评议,不能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填写评议意见并退回申请,申请户不服的,可按照评议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公示。经民主评议,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同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公示栏进行公示)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结论等。
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异议成立的,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并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退回申请,申请户不服的,可按照调查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4.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
审核有意见的,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并退回申请;调查不属实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再次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审核无意见的,将审核结果提交县应急管理局。
5.审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抽查后,审批确定救助对象,核准救助金额。
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优惠政策、时间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推进重建工作有序开展。倒房重建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工程、金土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进一步提高补助额度。
(二)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每户实际建房间数进行补助,每间补助5000元,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严重损坏房屋维修加固2000元/间,4间及以上的补助8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加固1000元/间,4间及以上的补助4000元。
三、落实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户,并对资金的拨付程序、方式、数额和使用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规范、高效。
四、实施项目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一)落实项目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核补助对象、检查建房情况、规范档案管理。同时注意收集整理重建工作图片、声像资料,制作文字图片资料和幻灯片,全面准确反映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及救助效果。
(二)统一设置标识。重建工程竣工后,都要设置受灾人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
(三)严格监督检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张榜公示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对相关乡镇(街道)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及项目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强化政策宣传,防范化解风险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务必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强化舆论引控;要安排人员进村入户倾听受灾群众心声,及时发现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点;要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如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六、及时报送资料,迎接督查检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加快工作进度,最迟9月全面进入施工建设,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建工作任务,确保受灾人员春节前入住新居,祥和过年。
请各乡镇(街道)于2024年9月6日前将附表2报送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从9月份开始,坚持每月20日前将附表3、4更新报送,便于及时掌握调度最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基本指标解释
2.XX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户台账
3.XX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4.XX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联系人:杨家平;联系电话:1389646669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
附件1
基本指标解释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办法中相关基本指标界定如下。
基本住房: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
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
具体统计调查过程中,统筹考虑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结论,综合确定倒损房屋具体情况。统计调查范围仅限于因灾受损房屋。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级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 1 —
附件2
_____乡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单位:人、间
序号 |
家庭基本情况 |
住房倒损情况 |
恢复重建救助情况 |
备注 | |||||||||||||||
户主姓名 |
户主 身份证号 |
户主 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
住房间数 |
房屋结构 |
受灾时间 |
灾害种类 |
倒塌间数 |
严重损坏间数 |
一般损坏间数 |
是否申请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是否为 唯一 住房 |
拟恢复重建方式 |
重建间数 |
修缮加固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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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调查统计制度》。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_____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万元、万元/户
乡镇(街道) |
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
一般损房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 ||||||||||
发放金额 |
户均补助标准 |
发 放 户 数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 |
其他 |
发放金额 |
户均补助标准 |
发 放 户 数 | ||||
户 数 |
户均补助标准 |
户 数 |
户均补助标准 |
户 数 |
户均补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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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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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
附件4
_____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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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户、间、万元 | ||||||||||||
乡镇 (街道) |
倒房重建情况 |
损房修缮情况 |
资金投入情况 | ||||||||||||||||||||
需重建户数 |
已开工 |
已竣工 |
需修缮户数 |
已修缮 |
合计 |
中央 财政 |
市级 财政 |
区县(自治县) 财政 |
其他 (含救灾捐赠) | ||||||||||||||
户数 |
开工率(%) |
户数 |
竣工率(%) |
户数 |
修缮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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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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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缮率均按户数计算; 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