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石应急发〔2024〕3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30号)《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保障基本、覆盖全面、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全力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二、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灾害应急救助
1.对象。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标准。按照20元/天·人 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1.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2.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 级结合具体情况可确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
2.标准。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严重损坏房屋维修按2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按照1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对象。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2.标准。受旱群众口粮困难需救助的,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受旱群众饮水困难需救助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干旱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2.标准。因灾导致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按不低于200元/人给予救助;其他困难户(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按不低于180元/人给予救助;一般户按不低于150元/人;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七)应急物资救助
1.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张/人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三、审批流程
(一)户报
受灾户向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需救助人员户口页、户口增减页、人群类型及灾害损失情况佐证等资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代为申请。
(二)村评
收到受灾户申请后,村(居)应入户核实情况,对受灾户受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完成以下工作:
1.民主评议。由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代表、受灾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受灾群众申请内容,对受灾群众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给予自然灾害救助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
2.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在本村(居)政务公示栏公示需救助名单;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街道);有异议的,由村(居)再次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公示3日后报所在乡镇(街道);有异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3.报送。村(居)将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评议会场照片、公示照片、汇总表(签字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并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三)乡审
接到村(居)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救助方案拟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1.核实灾情。乡镇(街道)应根据村(居)报送灾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入户调查。
2.核对资料。乡镇(街道)对村(居)报送资料进行核查,确保资料齐全、信息准确后,拟定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3.集中评审。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村(居)报送救助资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应急局进行审批,同时,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四)县定
1.审批。县应急管理局对乡镇(街道)报送需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形成资金报告,及时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划拨救助资金。
2.发放。县应急管理局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3.归档。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规范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料,并装卷归档,以便查阅。
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石民发〔2018〕143号)同时废止。
本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