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及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2年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及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推动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签订了协议,为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购买了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及市民人身外伤害保险,请各乡镇(街道)及时宣传到位,特别是在灾情发生时,要立即开展辖区灾情统计,加强与保险公司联系,并积极协助做好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附件: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及市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情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及市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情况
一、投保险种、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一)投保险种:
城乡居民住房保险(保单号:666003202250024000000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6615502022500240000001)
(二)投保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杨家平 联系电话:13896466696
(三)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联系人:刘光辉 联系电话:18325216488
(四)被保险人:1.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住户(城乡居民住户指具有石柱籍户口且长期(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石柱县内的城乡居民户)。2.石柱县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和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石柱县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二、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具体包括:
(1)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包括卧室、正厅、饭厅,与主体房屋相连的厨房;
(2)城乡居民住房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确认。如果没有房地产权登记证,但必须是村(居)委会能够证实确属本辖区居民自己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3)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4)未分家且共同生活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计;
(5)夫妻之间单列户口、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单列户口的,只要是以一个家庭的形式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按一户参加城乡居民住房保险。
(二)市民意外伤害。将石柱县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和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石柱县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统一投保。
三、赔付标准
(1)城乡居民住房损失理赔
被保险房屋全部损失的,按每户每间房屋3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每户最高赔付限额为12000元。房屋间数按原修建时的自然间数为准,房屋倒塌的界定按照应急管理部2020年《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被保险房屋部分损毁,根据实际受损情况进行定损赔偿。(核损标准附后)
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保险核损标准
(1)毁损倒塌:
受损情况 | 赔偿比例 |
房屋墙体一面以上全部倒塌;地基塌陷;墙面开裂8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 | 100% |
房屋墙体一面1/2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5cm以上;墙面开裂5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70%以上。 | 70% |
房屋墙体一面1/3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4cm以上;墙面开裂2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50%以上。 | 50% |
房屋墙体一面1/4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2cm以上;墙面开裂1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30%以上。 | 30% |
(2)墙体损失:
①全木结构、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木质结构部分均按以下标准赔付。
项目名称 | 市场单价 |
瓦 | 12元/㎡ |
檩子 | 25元/根 |
木椽子 | 13元/块 |
柱头 | 70元/根 |
挑 | 25元/块 |
川牌 | 75元/块 |
板壁 | 50元/㎡ |
楼枕 | 26元/根 |
楼板 | 55元/㎡ |
木窗 | 68元/㎡ |
玻璃(3毫米) | 35元/㎡ |
②砖混结构房屋墙体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项目名称 | 单价 | 工时 | |||
水泥砖 | 12砖1.3元/匹 | 15砖1.5元/匹 | 18砖2.0元/匹 | 7.5元/㎡ | |
火砖 | 0.5元/匹 | 8.5元/㎡ | |||
钢筋混凝土 | 680元/m3(含工、料) | ||||
墙面 | 工时9元/㎡ | ||||
粗沙 | 86元/m3 | ||||
细沙 | 110元/m3 | ||||
墙砖 | 材料14元/㎡ | 工时20元/㎡ |
档次:低、中、高三档按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80%)、楼房按中档(100%)、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按高档120%(若外墙为石料类,石料单价另行协商处理,最高不超过130%)确定。
损失程度:按砖块的可利用价值和墙体的受损程度确定,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部损失按100%确定。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档次×损失程度。
(3)屋面损失
屋面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屋顶(每平方米,含人工,已按档次、损失程度分类) | |||||
小瓦、平瓦(低档) | 小瓦、平瓦(中档) | 小瓦、平瓦(高档) |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小瓦平瓦 (黏土) | 15 | 小瓦平瓦 (黏土) | 15 | 小瓦平瓦 (黏土) | 15 |
望板 (黏土) | 10 | 望板(黏土) | 10 | 木板 | 3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水泥桁条 | 10 | 木桁条 | 15 | 木桁条 | 15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合计 | 85 | 合计 | 90 | 合计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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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瓦(低档) | 琉璃瓦(中档) | 琉璃瓦(高档) |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琉璃瓦 | 50 | 琉璃瓦 | 50 | 琉璃瓦 | 50 |
望板(黏土) | 10 | 望板(黏土) | 10 | 木板 | 3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水泥桁条 | 10 | 木桁条 | 15 | 木桁条 | 15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合计 | 120 | 合计 | 125 | 合计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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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脊(每米,含人工) | 屋檐(每米,含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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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单价 (元/米) | 形式 | 单价 (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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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瓦竖制 | 100 | 小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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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瓦平制 | 80 | 平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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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瓦脊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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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低、中、高三档按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楼房按中档、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按高档的原则。
损失程度:按仅防水盖料(瓦)损坏和穿孔两种损坏形式,分别以分项单价和合计单价计入。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长度)×单价(分项/合计)。
(4)门窗损失
门窗损失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门、窗(平方米,含玻璃、人工辅料) | |
材质 | 单价(元/平方米) |
木质 | 100 |
钢质(含卷帘) | 100 |
钢质(单玻璃3毫米) | 120 |
铝合金(单玻璃3毫米) | 130 |
塑钢(单玻璃3毫米)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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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损坏、平方米,含人工辅料) | |
规格 | 单价(元/平方米) |
中空 | 80 |
3毫米 | 40 |
档次:低、中、高三档分别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80%、楼房按中档100%、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按高档120%的原则确定。
损失程度: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部损失按90%确定。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档次×损失程度。
注:以上价格均含受损材料的运输费用。
(2)市民意外伤害理赔
①自然灾害事故:因行政辖区内发生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②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因行政辖区内发生突发火灾、爆炸、高空坠物等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③拥挤踩踏事故:因行政辖区内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等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④传染病传播事故:因行政辖区内发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⑤恐怖活动救助保险:因行政辖区内发生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保险机构不负责赔偿。
⑥重大恶性伤害案件:因行政辖区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⑦见义勇为:在行政辖区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
⑧道路交通事故:在行政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
⑨石柱县政府指定通用责任:在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
⑩因溺水造成的人身伤亡(游泳、钓鱼等主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除外),因中毒(食物、煤气、天然气等)、触电造成的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
四、保险期限
1.城乡居民住房灾害保险:2022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2.市民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五、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的,承保机构不负责理赔:
(1)由于战争原因或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自家住房由于长期无人维修,年久失修而致使主体倾斜、垮塌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承担户主长期生活居住房屋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6)被保险人投保的住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6个月以上),无生活痕迹且无人照看的。
(7)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水泥砖等材料临时搭建简陋屋棚;与保险房屋主体不直接连成一体的附属建筑物,包括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烤棚、厕所、粪寮、围墙、院门、车库、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等;室内装潢;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已经由住房改成了柴房、杂物间、农具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六、保险理赔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害
(1)出险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可由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被保险人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县应急管理局向承保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调度出险地分支机构的理赔人员赴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在灾情较小、被保险人房屋倒损较少的情况下,保险人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赴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导致多户被保险人房屋倒损或交通不便的情况,保险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参与查勘定损工作,并在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3)索取赔偿。索赔工作由被保险人按《索赔指南》办理;保险人应该告知并指导受灾户填写住房保险理赔通知书;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由受灾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受灾原因和房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受益人为本保险的受益人。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保险人。申报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有关的事故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 → 向保险人所在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9) → 参保人将理赔所需资料交到保险人 → 保险人受理材料,并开展理赔工作 →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 保险人按月将理赔台账反馈投保人。
(三)理赔时效
承保方坚持“主动、迅速、真确、合理”的理赔服务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应在72小时内及时向乙方95519报告情况,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提供理赔资料齐全起10日内,承保方将赔款赔付到保险受益人账户。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对乙方的理赔服务流程全程跟踪监督。
(四)保险赔偿争议处理
在实际处理赔偿的过程中,如遇理赔双方有争议的个案处理方式:
1.协调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解决。
2.司法处理:如果不同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处理方式的,一方可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最终按人民法院判决情况进行赔付。
七、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在该保险方案生效后通过电视、报纸、宣传单、海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地广泛宣传,实现全县城乡宣传面全覆盖,知晓面全覆盖。
(二)各乡镇和街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险赔款张榜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受灾户姓名、领取的赔款金额、房屋损失情况等,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民生保险落到实处。
(三)被保险人或出险地政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保险公司咨询电话:023-73306001
地址:石柱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2号附34号(时代广场)第一幢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