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南宾街道“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6日16时10分许,重庆渝仁******公司驾驶员马**驾驶该公司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蟠龙豪庭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石柱县公安局、石柱县总工会、石柱县交通运输委、石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南宾街道办事处以及丰都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石柱县南宾街道“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石柱县纪委监委、石柱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同志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石柱县南宾街道“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渝仁******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王沱社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52D;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马**,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360;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8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2月9日;有效期止:长期;户籍地址:重庆市石柱县桥头镇******6号;交通方式:驾驶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周**,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611;户籍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32号;交通方式:驾驶渝A4V50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三一牌;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E5P0K1021881;发动机号:J08EYAP19014;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0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渝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52D;登记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王沱社区2号;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装载货物。
渝A4V50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台铃牌;车辆类型:二轮电动自行车;电机号:TLSWX48V400W3RA516640;车架号:349922380209582;登记日期:2023年11月1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牟**;登记所有人身份证号:50**************97;登记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6号。
2025年11月6日,重庆渝仁******公司驾驶员马**驾驶该公司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石柱县中益乡往石柱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6时10分,当车行驶至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蟠龙豪庭小区”门前路段,由左侧车道往右侧车道进行变道行驶时,刮倒路边由周**驾驶的渝A4V50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并在碾压后驶离现场,造成周**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蟠龙豪庭小区”门前路段。该路段系双向通行沥青路面,同方向有两条车道,路面施画有两条车道,路面施画有白色分道线。道路中间设置有隔离护栏,道路全宽1250cm。道路系南北走向,往北为石柱县三河镇,往南为石柱县城,西侧为蟠龙豪庭小区,东侧为隔离护栏。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平整,天气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周**,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611;户籍地址: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32号;交通方式:驾驶渝A4V50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石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石柱县委、石柱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石柱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石柱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000120250000066号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周**没有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或过错;综上所述,马**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履职情况
经查,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一是制定并印发了《2025年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2025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清单任务分解表》和《2025年度安全服务指导计划》;二是先后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4次、行业安全例会4次、营运车辆动态监测及风险管控专题会2次、暑期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专题会2次、安全稳定工作专题会3次,领导班子会7次,办公会11次;三是展开服务指导企业127次(主任12次,副主任39次、机动维修科科长24次、驾驶员培训科长15次、客货运输科负责人19次,安全信访科负责人18次),发现问题290余条,均指导整改完毕。
(二)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大队履职情况
经查,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大队一是每周对辖区内的各类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二是每月按计划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4家,同时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每月会同丰都县交巡警组织召开运输企业会议1次
(三)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南宾勤务中队履职情况
经查,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南宾勤务中队,2025年5-11月在执法检查方面,一是开展客货运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源头帮扶97次,组织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6次,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3处;二是开展路检路查214天,出动车辆856次,出动警力5130次,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2811件,其中非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549件,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262件;三是针对城东北路开展路检路查150余次,在该路段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91件。在对辖区重型货车管理方面,一是结合路检路查,对在辖区通行的重型货车进行每日检查登记,共登记重型货车8560辆,查处重型货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80件;二是源头管理,一是进商品砼运输企业(品信、高铁搅拌站)源头帮扶5次;二是针对商品砼车、渣土车、货运车驾驶员开展警示教育5次;三是联合交通运输委在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40余次。在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检查方面,今年5月以来,该车共被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起,分别是5月2日、6月5日、7月7日超速行驶,分别被罚款50元记1分,8月14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00元记1分,10月28日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被罚款200元。
重庆渝仁******公司作为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属单位,其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例会,2025年1-10月,共计开展10次安全例会,会议内容包含通报公司本月车辆动态监控情况、本月安全学习情况、车辆二级维护情况、上级会议精神、近期货车事故案例等内容。三是对驾驶员马**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组织马**开展了三级教育,培训时长共计24学时,培训方式为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内容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安全生产实务、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等内容。四是对驾驶员马**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每月对马**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培训方式为驾运宝网络远程教育,2025年1-11月,共计学习11次。
马**,作为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渝DQ65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将马**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鉴于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次事故是由驾驶员个人行为造成的,重庆渝仁******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重庆渝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欠妥,建议对重庆渝仁******公司不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大队和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南宾勤务中队未履职的情形。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渝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和法制教育培训,要求驾驶员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切实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县公安局,要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勤务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大路面管控,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上路车辆未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严厉打击上路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