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六塘乡“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5日19时45分左右,新疆西部****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该公司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石柱县六塘乡国道211线1623公里+9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石柱县公安局、石柱县总工会、石柱县交通运输委、石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石柱县六塘乡人民政府以及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石柱县六塘乡“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石柱县纪委监委、石柱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石柱县六塘乡“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在长下坡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安全管理缺陷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新疆西部****公司,成立于2019年**月**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C;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等。
江**,男,37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8;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82;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2月6日;有效期止:2034年12月6日;登记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交通方式:驾驶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
谢**,男,29岁,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5;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交通方式:乘坐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8KX012282;发动机号:3119A008441;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6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新疆西部****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0C;登记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吉鲁恒驰牌/PG9408ZLS;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PG3W1204LG300265;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1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木垒县顺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4B;登记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事发时该车核定载质量31***千克,实际载质量33***千克。新疆西部****公司于2024年4月份租用该车辆与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配套使用从事运输业务,租用期间该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由新疆西部****公司负责。
2025年4月5日19时许,新疆西部****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该公司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搭乘谢**,从石柱县六塘乡往石柱县南宾街道方向行驶。19时45分左右,江**驾驶该车辆行至重庆市石柱县六塘乡国道211线1623公里+90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后驶出公路与路边山体相撞,造成江**受伤、乘坐人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六塘乡国道211线1623公里+900米路段,道路为弯道,呈东南至西北走向,往东南通往石柱县六塘乡,往西北通往石柱县城,道路北侧依次为路侧护栏、河流,道路西南侧为山体。道路为双向通行,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50cm,道路有中央黄实线、黄虚线、小客车限速60其他车辆限速40标志,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为下坡,坡度为4°。事故发生时,路面平整、干燥。事故发生时为晚上,天气晴。
见下图。

谢**,男,29岁,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5;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交通方式:乘坐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伤者基本情况(1人)
江**,男,37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8;登记住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系新疆西部****公司驾驶员;交通方式:驾驶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新疆西部****公司立即向石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石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000120250000017号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事故直接原因
江**驾驶行车制动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在长下坡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谢**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综上所述,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经查,新疆西部****公司未对驾驶员江**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2)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查,新疆西部****公司虽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严格落实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易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
(3)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杨**作为新疆西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该公司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易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
四、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履职情况
江**,作为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驾驶员,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在长下坡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将江**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新疆西部****公司,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易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建议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作为新疆西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该公司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公司驾驶员江**驾驶行车制动不良且超载的新AG47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7D21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易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履职情况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未履职的情形。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疆西部****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进一步细化并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无安全隐患,同时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要求驾驶员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切实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石柱县公安局,要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勤务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大路面管控,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上路车辆未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石柱县交通运输委,要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指导力度,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进一步细化并落实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加大驾驶员和车辆管控力度,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