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审定《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石应急文〔2024〕6号 签发人:谭春林
关于审定《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16时07分左右,陈北疆驾驶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外租车辆渝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516线8km+210m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黄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谭春林同志任组长。经过事故调查组多方调查取证,事故经过、原因等已基本查明,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该报告呈报县政府审批。
妥否,请批复。
附件:
1.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代章)
2024年1月15日
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11日16时07分左右,陈北疆驾驶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外租车辆渝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516线8km+210m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黄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谭春林同志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石柱县黄水镇“10·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和安全管理缺陷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瑞华;住所: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许可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包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陈北疆,男,土家族,34岁,1989年7月10日出生;驾驶证号:xxxxxxxxxxxx;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月16日;有效期止:2028年1月16日;登记住址:xxxxx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渝xx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渝xxx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凌宇牌4;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A21;发动机号:200307839887;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陈北疆;登记所有人地址:xxxxxxxxxxxxx;该车系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外租车辆,执行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制定的《罐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及各类制度,由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运输业务和管理,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按运费的千分之五收取管理费。
2023年6月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了内容、期限、运输服务费计价标准及结算方式,并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
2023年10月11日下午,驾驶员陈北疆驾驶渝x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16.57吨),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下路街道金彰工业园区B区的商品砼搅拌站处装载商品砼(实载约33吨)后,从工业园区B区运输到黄水镇供水系统扩容改造工程项目。10月11日16时07分左右,陈北疆驾驶的渝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下路街道向黄水镇方向行驶至省道516线8KM+210M路段时,因超载、超速致车辆侧翻撞上路侧护栏后翻坠至坡下,造成陈北疆死亡,车辆受损,路侧护栏受损。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黄水镇省道516线8KM+210M处,道路未弯道,呈东至北走向,往东为石柱县冷水镇方向,往北为石柱县黄水镇方向,道路西南侧依次为路侧护栏、土坡,道路东北侧依次为路侧护栏、山林。道路为双向通行沥青路面,同方向有一条行车道,事故车辆行车方向为下坡,坡度为2度,道路全宽7.7m,道路中间线为黄实线,两侧有路侧波形护栏,有除小客车外车辆限速40标志。事故发生时,路面平整、干燥。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根据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陈北疆驾驶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为61.94km/h,装运混凝土14立方米(约33吨,超载)。
见下图。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陈北疆,男,土家族,34岁,1989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登记住址:xx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渝xx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同时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应急处突两部八组工作法”,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黄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经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陈北疆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000120230000056号原因分析:陈北疆驾驶机动车(x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行驶时超过限定速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陈北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陈北疆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查,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制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但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2023年5月25日至事故发生之时止,累计超载215次的事故隐患。
经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黄水公巡中队按照勤务安排,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之日,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0次,实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4次,应上路检查200天,实际上路检查210天,出动车辆270台次,出动警力510人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720起,其中共查处货车违法行为437起,其中,警告20起,处罚417起,共处罚款4.36万元,共记分318分。
经查,县交通局一是制定并出台了《交通行业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石交局安〔2023〕2号),同时,根据市交通局、县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制定了相关文件并部署交通行业各相关单位落实。二是分管道路运输领导履职情况。县交通局分管道路运输领导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1-10月开展安全检查53次,其中道路运输领域32次,督促交通行业562个隐患,隐患均已销号。主持召开安全例会10次、季度安委会3次、安全专题会议9次。三是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县交通执法支队四大队)履职情况。县交通执法支队四大队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石交执支〔2023〕13号)的规定,截至10月31日,计划检查客运、货运企业12家次,实际检查19家次,发现隐患10起,督促整改10起;查处道路运输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8起,共处罚款40.04万元(其中,查处超限运输59起,罚款35.8万元);对过境重型自卸罐车检查共计25台次,发现5车次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均已按照执法程序对相关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陈北疆,作为渝x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行驶时超过限定速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车队长秦宵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车辆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的问题,建议由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石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事故调查组按照县交通局制定的《交通行业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石交局安〔2023〕2号)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黄水公巡中队制定的勤务安排计划,并结合县交通局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黄水公巡中队对事故路段、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县交通局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黄水公巡中队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黄水公巡中队和县交通局未履职的情形。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博坤商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车辆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特别是对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等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从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县公安局,要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强化路面管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上路车辆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制定的《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源头管控和超限查处力度,特别是要重点针对企业内部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