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规范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就建立健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科学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及时公开采购意向等信息,认真拟制采购计划,严格审核采购文件,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和采购结果评价,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工作,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等。
(二)防范采购风险。要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放在首位,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要严防法律风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三)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落地落实。
三、主要风险点
为了便于各单位更好的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政府采购的主要业务防控风险点做初步梳理(详见附件),如遇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有调整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的规定调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科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科室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合理设置岗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梳理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要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三)推动科学决策。要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要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四)优化流程管控。要增强采购计划性,采购人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流程规定,早预算早安排,有序实施采购活动。要加强关键环节控制,规范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等采购活动的制定和审批机制。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明确时限要求,确保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健全档案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项工作,将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采购人要抓紧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尤其是按照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落实到位。
(三)强化运行监督。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内部检查。内部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抓紧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将加大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将建立和完善情况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编审重点,执行情况纳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
六、其他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各单位对此类采购也应同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落实好“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工作要求。
附件:政府采购内控风险提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财政局各科室(中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印
附件
政府采购内控风险提示
一、预算编制环节内控风险点
(一)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部门应建立管控机制,科学全面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归口资金科室应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核实,严格审批。其中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保障金计划的申报和审核,各部门及财政部门归口资金科室应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4〕8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3条
参考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4〕8号)
(二)采购需求的制定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5条
(三)采购形式的确定
1.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进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次采购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内控管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
参考文件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号)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条
(四)采购方式的确定
1.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参考文件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号)
2.采购人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和执行。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8条
4.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和执行。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6.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8条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0条
(五)编制采购计划
1.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参考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条
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二、采购环节内控风险点
(一)采购委托
采购人应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8、19、20条
(二)制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1.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条
3.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5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5.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9条
6.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参考法律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7.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合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参考法律依据:财库〔2006〕90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8.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条
9.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0.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参考法律依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1.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条
1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
13.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11、12、17条
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参考法律依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6.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
1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7条
19.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
(三)采购程序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2条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现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法律依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
5.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条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
7.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四)开标评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
2.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
4.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
5.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
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
8.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参考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9.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6条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2条
(五)中标、成交结果
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
2.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0条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内控风险点
(一)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
2.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
3.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
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3条
(二)履约与验收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
3.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
4.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
5.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四、其他事项内控风险点
(一)询问、质疑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
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3条
5.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8条
(二)采购档案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6条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6条
(三)采购信息公开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参考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1条
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网上合同登记备案)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
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参考法律依据:《政府采贿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四)其他
1.压缩签约等待时间。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2.及时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3.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4.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