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4·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4·2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2026年4月23日8时20分左右,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重庆分公司石柱**公司检修维护外委项目,该项目作业人员在3号转运站进行5B皮带机皮带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6年4月23日8时左右,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重庆分公司石柱**公司检修维护外委项目,该项目作业人员范**、刘*、江*、谭**等人按照工作安排,到3号转运站进行更换5B皮带机皮带作业。8 时 20 分许,刘*操作卷扬机(东利YZ1型卷扬机)牵引 5B 皮带机皮带作业时,卷扬机固定地脚螺栓突发松动,受皮带拉力牵拉,卷扬机被拽起离地,撞击江*手中用于拨移钢丝绳的空心钢管(长约2米、直径约5厘米),钢管反弹击中江*右脸颊,造成江*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江*送医进行救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西沱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西沱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该项目作业人员江*未对3 号转运站卷扬机地脚实施有效固定,导致卷扬机在牵拉 5B 皮带机换皮带作业时,卷扬机受 5B 皮带拉力牵拉被拽离地面,撞击江*手中用于拨移钢丝绳的空心钢管,钢管反弹击中江*右脸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查,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重庆分公司石柱**公司检修维护外委项目虽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卷扬机地脚未实施有效固定易发生事故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涉事企业处理的人员
江*,作为重庆分公司石柱**公司检修维护外委项目作业人员,未对3 号转运站卷扬机地脚实施有效固定,导致卷扬机在牵拉 5B 皮带机换皮带作业时,卷扬机受 5B 皮带拉力牵拉被拽离地面,撞击其手中用于拨移钢丝绳的空心钢管,钢管反弹击中其右脸颊受伤,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河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按照其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单位
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庆分公司石柱**公司检修维护外委项目施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卷扬机未实施有效固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本次事故仅造成江*受伤且经济损失约2.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5个文件的通知》(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九节 突发事件部分(15项) 附注: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时,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建议对河南****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事故责任处罚,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县经信委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