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094472999/2026-0006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石柱县六塘乡“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公示

2026461210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驾驶该公司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石柱县G211国道银榕线石柱县段1625公里500米处上行时,与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驾驶的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截至目前,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646日,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石柱县万安街道往马武镇方向行驶。1210分许,当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柱县G211国道银榕线石柱县段1625公里500米上行时,在超越其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刘*驾驶的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擦挂碰撞,造成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及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和李*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下路中队和六塘乡人民政府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石柱县委、石柱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石柱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石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机动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刘*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综上所述,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明**、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四、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处理的人员

**,作为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驾驶渝A07G**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超车,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处理。

*,作为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驾驶渝DZ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处理。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鉴于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驾驶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若石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欠妥,建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不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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