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河嘴乡“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石柱县河嘴乡“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公示
2026年3月29日12时16分左右,王**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谭**驾驶的渝D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7W**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石柱县河嘴乡国道211线1540公里65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6年3月29日7时40分左右,谭**驾驶渝D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万州区新田镇装载煤渣到石柱县大歇镇卸载。10时40分左右,煤渣卸载作业结束后,由于谭**父亲生病需谭**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实际车主张**鉴于临时无法找到其他驾驶员驾驶该车辆继续从事当天下午的运输业务,同时谭**临时也未能找到返家的车辆,经张**同意后,谭**便驾驶渝D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往万州方向行驶。12时16分左右,谭**驾驶渝D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11国道银榕线石柱县段河嘴乡1540公里650米路段时,与从支路驶入的王**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王**孙女王**)发生碰撞,造成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石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石柱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王**无证驾驶加装雨棚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王**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王**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谭**的违法行为是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认定
(一)涉事车辆行为认定
经查,事故发生时,谭**是在上午单次运输作业结束后,因家中父亲生病需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且未能找到返家车辆的情况下,经实际车主张**(雇主)同意后,将事故车辆作为代步交通工具返家时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存在生产经营行为。
(二)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石柱县河嘴乡“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王**,作为本次事故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加装雨棚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处理的人员
谭**,作为渝D5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石柱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