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094472999/2026-0001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5-11-30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72810分左右,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该项目作业人员在污水管网沟槽进行清掏泥土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马红星同志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和安全管理缺陷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

工程地点:石柱县金彰工业园区B

建设单位: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工日期:2024122

工程内容:(5#6#楼)总建筑面积约42101.56平方米,为多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抗震等级四级,其中:5#楼建筑面积约21006.24平方米,地上3层,高度为23米;6#楼建筑面积约21095.42平方米,地上3层,高度为23米。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二)工程由来

20241114日,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等内容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41114日,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8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幢;法定代表人:白****;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727时左右,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该项目挖掘机驾驶员按照工作安排,驾驶挖掘机在该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处新开挖一条污水管网沟槽。730分左右,污水管网沟槽完成开挖(沟槽长约9米,宽约2米,深约2.8米)。8时左右,该项目作业人员向****、杨****按照工作安排到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底部清掏堆积在污水井池(自编号W13)进水口处的泥土。810分左右,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南侧的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坍塌物为泥土和石块混合物,坍塌方量约1.5立方米),坍塌的泥土和石块将杨****掩埋,造成杨****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对杨****进行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20分左右,杨****被施救出来转移至地面。84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并对杨****进行现场抢救。850分左右,杨****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内,沟槽呈东向西走向,东侧与原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呈北向西走向)西侧连接,西侧为污水井池(自编号W13);沟槽长约9米,宽约2米,深约2.8米,沟槽地面无安全警示标志。

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南侧边坡发生坍塌,坍塌的边坡长1.6米,坍塌方量约1.5立方米,两侧边坡近乎垂直于沟槽底部、未放坡,无安全支撑防护设施,坍塌区域:距自编号W13污水井池2.8米至4.4米区域,有铁锹一把、十字镐一把。

(见下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52119****;家庭住址:重庆市石柱县************组;系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丧葬及善后补偿费用:15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了报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石柱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级响应工作机制》(县委办〔2023-93),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确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处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同时,该项目作业人员向****、杨****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在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到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底部清掏堆积在污水井池(自编号W13)进水口处的泥土,加之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受到向****、杨****等作业人员清掏泥土的扰动,以致该处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坍塌物为泥土和石块混合物,坍塌方量约1.5立方米),坍塌的泥土和石块将杨****掩埋,造成杨****受伤,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经查,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本单位制定的《管网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也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管网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导致该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处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留下了沟槽边坡易坍塌的事故隐患。

2.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经查,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杨****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3.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白****作为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该公司组织实施的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安全工作,及时消除该项目存在的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的事故隐患。

4.安全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经查,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任命了崔****为安全员,但崔****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处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沟槽边坡易坍塌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1.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等内容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2025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定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抄告至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重庆市石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销号及备案。202412月至事故发生时止,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累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7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6次,发现问题隐患74条,已整改74条。

综上,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的职责,本次事故与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2.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建立了工程监理组织机构,成立了项目监理部,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室外雨、污水管网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文件,派驻了项目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报验手续进行了审核。

202412月至事故发生时止,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进行安全监理,共发现安全隐患28条、质量隐患21条、进度滞后提示1条,下达监理通知单17份,已整改50条。同时,根据《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安全管理规定,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可不进行旁站监理。

综上,本次事故与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4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42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5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537号)和《 关于审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413号)《关于审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55号)的规定,依规对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情况开展调查。

(一)县住房城乡建委履职情况

1.主要领导履职情况

经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党委书记赵****202412月至20254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6次,发现安全隐患18条,已整改18条。

经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党委书记谭****20254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4次,发现安全隐患10条,已整改10条。

2.分管领导履职情况

经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谭****202412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1次,组织相关科室研究并制定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4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42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5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537号),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2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2条,已整改42条。 

3.相关科室履职情况

经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2412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县住房城乡建委制定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4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42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5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537号)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02412月至20256月,全县共监督在建工程项目30个(其中新报监12个),项目标准化考评15个,企业标准化考评17家,抽查安全生产许可证17家,抽查安全人员履职情况40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86次,出动检查人员470余人次,下发各类检查表120余份,查处安全隐患378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67份,处罚13起,共处罚款1.3万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移交6起,扣分724分,约谈企业12家次。

4.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情况说明

经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开展安全监督检查10次,下发整改通知书8份(暂停施工4次),发现安全隐患71条,已整改71条,扣分26分,处罚3起,共处罚款2.6元。事故发生后,县住房城乡建委立即责令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停止施工作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情况

1.主要领导履职情况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陈****202412月至20254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主持召开党工委会、职工会、安全会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15次,重点安排部署工贸、消防、建筑施工、燃气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管委会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听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专题汇报2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0次,发现安全隐患29条,已整改29条。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谭****20255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主持召开党工委会、职工会、安全会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7次,重点安排部署工贸、消防、建筑施工、燃气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管委会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听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专题汇报1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4次,发现安全隐患8条,已整改8条。

2.相关分管领导履职情况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马****,分管应急环保科,202412月至20254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0次,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40次,发现安全隐患127条,已整改127条,约谈企业1家次。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分管应急环保科,20255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8次,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5次,发现安全隐患33条,已整改27条,剩余6条正在整改中。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分管规划建设科,202412月至20256月,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7次,安排部署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9次,发现安全隐患26条,已整改26条。

3.相关科室履职情况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环保科,202412月至20255月,按照《 关于审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413号)《关于审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55号),组织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例会7次,分析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风险,部署落实工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消防、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对县工业园区企业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172次,发现安全隐患538条,已整改532条,剩余6条正在整改中。

经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科,202412月至20255月,按照《 关于审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413号)《关于审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55号),组织科室成员召开“安全建设工作会”会议7次,分析研判建设领域风险隐患,安排部署安全建设工作,对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检查9次,发现安全隐患26条,已整改26条。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监管情况

经查,202412月至20256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环保科联合规划建设科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开展安全检查4次,发现安全隐患10条,已整改10条。

六、事故责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作为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施工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作为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该公司组织实施的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安全工作,及时消除该项目存在的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作为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任命的安全员,未及时排查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项目6#楼西南侧墙体与西北侧墙体地面交角点前方处新开挖的污水管网沟槽边坡未放坡和未设置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沟槽边坡易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以上百分之二十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述职单位、约谈人员的建议

1.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4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42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审定〈2025年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建委文〔202537号)和《  关于审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413号)《关于审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石园区文〔20255号),对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并结合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履职的情形。

2.建议述职单位

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管辖行业领域一季度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石柱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石柱委办发〔20183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述职制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述职:1.季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的”的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在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述职。

  1. 建议约谈人员

****,作为县住房城乡建委安全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域一季度内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石柱县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石安委发〔201820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作为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域一季度内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石柱县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石安委发〔201820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庆石柱工业园B区泵阀机械加工厂房平急两用建设项目(5#6#楼)的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管网沟槽开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到岗履职;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重庆市石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督促整改;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到岗履职,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重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督促整改;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监理情况,便于建设单位及时掌握工程情况,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时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加强对在建项目“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等基础资料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石柱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对园区内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对拒不接受的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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