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4年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 保险及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的 通 知
石应急发〔2024〕1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4年石柱县城乡居民住房灾害
保险及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推动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请各单位及时宣传到位,做到各被保险对象人人知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险种
城乡居民住房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被保险人
(一)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住户(城乡居民住户指具有石柱籍户口且长期(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石柱县内的城乡居民户)。
(保单号:6660032024500240000001)
(二)石柱县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和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石柱县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保单号:6615502024500240000001)
三、保险责任
(一)城乡居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具体包括:
(1)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包括卧室、正厅、饭厅,与主体房屋相连的厨房;
(2)城乡居民住房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确认。如果没有房地产权登记证,但必须是村(居)委会能够证实确属本辖区居民自己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3)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4)未分家且共同生活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计;
(5)夫妻之间单列户口、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单列户口的,只要是以一个家庭的形式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按一户参加城乡居民住房保险。
(二)市民意外伤害。将石柱县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和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石柱县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统一投保。
四、赔付标准
(1)城乡居民住房损失理赔
被保险房屋全部损失的,按每户每间房屋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每户最高赔付限额为20000元。房屋间数按原修建时的自然间数为准,房屋倒塌的界定按照应急管理部2024年《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被保险房屋部分损毁,根据实际受损情况进行定损赔偿。
1、毁损倒塌:
受损情况 |
赔偿比例 |
房屋墙体一面以上全部倒塌;地基塌陷;墙面开裂8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 |
100% |
房屋墙体一面1/2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5cm以上;墙面开裂5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70%以上。 |
70% |
房屋墙体一面1/3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4cm以上;墙面开裂2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50%以上。 |
50% |
房屋墙体一面1/4以上全部倒塌;地基整体开裂2cm以上;墙面开裂1cm以上;过火面积等于或大于总地平方的30%以上。 |
30% |
2、墙体损失:
①全木结构、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木质结构部分均按以下标准赔付。
项目名称 |
市场单价 |
瓦 |
15元/㎡ |
檩子 |
30元/根 |
木椽子 |
15元/块 |
柱头 |
80元/根 |
挑 |
25元/块 |
川牌 |
75元/块 |
板壁 |
50元/㎡ |
楼枕 |
26元/根 |
楼板 |
55元/㎡ |
木窗 |
68元/㎡ |
玻璃(3毫米) |
35元/㎡ |
②砖混结构房屋墙体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项目名称 |
单价 |
工时 | |||
水泥砖 |
12砖1.3元/匹 |
15砖1.5元/匹 |
18砖2.0元/匹 |
7.5元/㎡ | |
火砖 |
0.5元/匹 |
8.5元/㎡ | |||
钢筋混凝土 |
680元/m3(含工、料) | ||||
墙面 |
工时9元/㎡ | ||||
粗沙 |
86元/m3 | ||||
细沙 |
110元/m3 | ||||
墙砖 |
材料14元/㎡ |
工时20元/㎡ | |||
注:
①损失程度:按砖块的可利用价值和墙体的受损程度确定,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部损失按100%确定。
②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损失程度。
3、屋面损失
屋面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屋顶(每平米,含人工,已按损失程度分类) | |||
小瓦、平瓦 |
琉璃瓦 | ||
名称 |
单价(元/平米) |
名称 |
单价(元/平米) |
小瓦平瓦(粘土) |
15 |
琉璃瓦 |
50 |
望板(粘土) |
10 |
望板(粘土) |
10 |
木板 |
30 |
木板 |
3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木桁条 |
15 |
木桁条 |
15 |
水泥桁条 |
10 |
水泥桁条 |
10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 |||
屋脊(每米,含人工) |
屋檐(每米,含人工) | ||
形式 |
单价(元/米) |
形式 |
单价(元/米) |
小瓦竖制 |
100 |
小瓦 |
20 |
小瓦平制 |
80 |
平瓦 |
10 |
平瓦脊瓦 |
50 |
|
|
注: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
4、门窗损失
门窗损失部分按以下标准赔付。
门、窗(每平米,含玻璃、人工辅料) | |
材质 |
单价(元/平米) |
木质 |
100 |
钢质(含卷帘) |
100 |
钢质(单玻璃3毫米) |
120 |
铝合金(单玻璃3毫米) |
130 |
塑钢(单玻璃3毫米) |
150 |
玻璃(单独损坏、每平米,含人工辅料) | |
规格 |
单价(元/平米) |
中空 |
80 |
3毫米 |
40 |
注:
①损失程度: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部损失按100%确定。
②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损失程度。
③以上价格均含受损材料的运输费用。
(2)市民意外伤害理赔
1、自然灾害事故:在石柱辖区内发生洪水、内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震灾害,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2、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在石柱辖区内发生火灾、爆炸、高空坠物及水库溃坝等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3、拥挤踩踏事故:在石柱辖区内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等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4、传染病传播事故:在石柱辖区内发生居民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全球流行性疾病,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5、恐怖活动救助保险:在石柱辖区内发生恐怖活动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6、重大恶性伤害案件:在石柱辖区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
7、见义勇为:在石柱辖区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员死亡,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一次性死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一次性支付死亡救助金50万元/人;
8、交通事故:在石柱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万元/人;
9、石柱县政府指定通用责任:在石柱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万元/人;
10、其他事故:在石柱辖区内溺水、中毒(食物、有毒有害气体、生物等)、触电、市政设施、跌落及其他意外伤害等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万元/人。
五、保险期限
2024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六、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的,承保机构不负责理赔:
(1)由于战争原因或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自家住房由于长期无人维修,年久失修而致使主体倾斜、垮塌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承担户主长期生活居住房屋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6)被保险人投保的住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一年以上),无生活痕迹且无人照看的。
(7)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水泥砖等材料临时搭建简陋屋棚;与保险房屋主体不直接连成一体的附属建筑物,包括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烤棚、厕所、粪寮、围墙、院门、车库、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等;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已经由住房改成了柴房、杂物间、农具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七、保险理赔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害
(1)出险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可由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被保险人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县应急管理局向承保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调度出险地分支机构的理赔人员赴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在灾情较小、被保险人房屋倒损较少的情况下,保险人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赴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导致多户被保险人房屋倒损或交通不便的情况,保险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参与查勘定损工作,并在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3)索取赔偿。索赔工作由被保险人按《索赔指南》办理;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由受灾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受灾原因和房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受益人为本保险的受益人。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保险人。申报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有关的事故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 → 向保险人所在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9) → 参保人将理赔所需资料交到保险人 → 保险人受理材料,并开展理赔工作 →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 保险人按月将理赔台账反馈投保人。
(三)理赔时效
承保方坚持“主动、迅速、真确、合理”的理赔服务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应在72小时内及时向承保方报告情况,从保险受益人提供理赔资料齐全起10日内,承保方将赔款赔付到保险受益人账户(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县应急管理局有权利对理赔服务流程全程跟踪监督。
(四)保险赔偿争议处理
在实际处理赔偿的过程中,如遇理赔双方有争议的个案处理方式:
1.协调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解决。
2.司法处理:如果不同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处理方式的,一方可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最终按人民法院判决情况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咨询电话:023-73306001
负 责 人:刘光辉(18325216488)
服务成员:成俊波(18723970230)
谭兴碧(18225433773)
黎 魏(13648212286)
崔 磊(13308273288)
张 南(18580868901)
保险公司地址:石柱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12号附34号(时代广场)第一幢2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