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094472999/2021-00020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人事;机构;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工作要求,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

(三)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石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委县政府对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景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做好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相关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有关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先期处置。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有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其他江河水库和水工程相应方案备案管理并监督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先期处置。

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有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先期处置。

5)必要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 工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地质勘探、天然气、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档案、保密、党内法规、信访、政务公开、后勤服务、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编报和执行部门财政预(决)算;负责专项资金的衔接、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牵头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灾害管理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应急管理统计分析、信息上报等工作,拟订全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石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全县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全县避难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救灾保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承担中央、市级划拨及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六)危化烟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基础管理科。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协调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宣传教育科。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技能普及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考核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室主任)职数8名。

第六条  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