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本级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本级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以及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监管责任,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负责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实施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4.负责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县管政府定价的医保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监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5.负责拟订本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有关工作,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5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待遇保障科、医药管理科、综合监管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65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33.9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事业收入资金0万元,上年结转225.48万元。收入比2023年减少194.45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144.03万元,上年结转减少50.42万元,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障能力提升专项经费的预算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65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2.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94万元。支出比2023年减少194.4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47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99.92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59.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9.42万元,比2023年减少194.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7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3年增加5.4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晋级晋档,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日常办公用品老化维修费增加;项目支出467.68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重点工作,比2023年减少199.92万元,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经费减少。
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3.29万元,比2023年减少0.01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1万元,与2023年无增减变动;公务接待费1.2万元,较2023年略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缩减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9万元,较2023年略有减少,主要原因是持续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无增减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5.6万元,比2023年增加0.02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把握因公出差审批程序,落实因公出差审批责任,日常办公用品老化维修费用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4.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8.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6.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24.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8.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6.18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67.6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邹雪姣 联系方式:023-7331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