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6166912/2024-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医保局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4〕36 号
[ 标 题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36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医保局等 17 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 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规范新增“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1停用“精液优化处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2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活检术”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将“精子优选处理”等 13 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每人限定支付 2 次。详见附件 1

    (二)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 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本通知自 2025 1 1 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保支付情况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3.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 10 14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