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6166912/2022-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医保局 [ 发文字号 ] 石医保发〔2022〕12号
[ 标 题 ] 石柱县医保局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石柱县医保局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转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市医保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241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31日至4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接续时间

2021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4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11日。

三、关于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4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