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以及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监管责任,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实施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四)负责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县管政府定价的医保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监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五)负责拟订本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有关工作,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制度,配合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形成,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信访、综治、保密、机要、党内法规、信息、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承担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支付、会计核算及日常账务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拟定基金收支分析报告;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核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和医疗保障统计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负责执行医疗保障参保筹资和待遇政策;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承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四)医药管理科。负责医保目录的实施工作;负责拟订本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承担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县管政府定价的医保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政策。
(五)综合监管科。负责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有关工作,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承担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负责监督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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