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任务,国家医保局充分发挥统筹管理城乡医保的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与相关企业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实现了提高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种类较多,大部分药品价格较高,适用病种明确,使用条件较高,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国家谈判药品难度较大。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更好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更加方便、更加广泛的享受到相关待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二、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充分发挥国家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优势、临床治疗优势,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保障的对象是哪些人?
    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中经诊断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患者。具体来说,保障的对象是患有某种疾病的参保人,保障的内容是治疗这种疾病的某种国家谈判药品。
    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药品范围是哪些?
    国家谈判药品中非我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经医疗机构专家评选,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目前首批纳入保障范围的药品共61种,今后药品范围根据国家药品谈判情况动态更新。
    五、谈判药品过了协议期还能继续报销吗?
    我市国家谈判药品用药门诊保障机制是长期保障机制,期限为该谈判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相关药品续约成功或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继续可以报销;未成功续约或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则停止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机制。
    六、在哪些地方可以买到国家谈判药品并实时报销?
    (一)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开展的业务能力情况、配备相关药品,确定并公布一批定点医院,尽可能满足患者的临床用药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开展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试点工作,首批选定3家药店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
    (三)“互联网+”医保定点医院:按照我市“互联网+”有关医保政策执行。
    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报销待遇如何?
     (一)保障方式
    1.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我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2.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的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购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住院报销政策结算。
    (二)起付标准
    1.没有特病证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要按照其定点医院的门诊特病起付标准收取,超过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后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
    2.有特病证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收取一次。例如:职工医保患者,特病定点在二级医院,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在三级医院,则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计算。

(三)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年度累计报销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后,按现行大额医保政策报销;
    2.居民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报销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八、如何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资质?
    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时,需要由定点医院的相关科室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治疗用药方案,交本医院医保办复核,医保办复核后将结果告知参保患者并反馈给科室责任医师,同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患者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用药方案进行备注备案。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手续,不用再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九、每一种国家谈判门诊保障用药都需要申请资质吗?
    每一种国家谈判门诊保障用药都需要进行相应资质申请。例如:患者因“肺动脉高压”,经相应资质申请后确认可以使用“利奥西呱”,后来需换用同为治疗肺动脉高压的“马昔腾坦”,这时需要重新进行相应的资质申请。
    十、如何享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
    (一)选择定点医院和责任医师
    患者取得用药资质后,应在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中选择1所医院作为本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可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只需要到其拟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同一种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院;患者因不同疾病需要使用其他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可选择同一家医院,也可选择其他医院作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
    确定定点医院时,还需选择相关专业1—2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作为其该药品责任医师,负责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治疗方案的实施,其余医师开具的相关药品处方不予报销。
    (二)药店购药
    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需提供其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核实其国家谈判药品用药资质备案信息无误后,按政策结算并配送相关药品。
    (三)费用结算
    1.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结算;
    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国谈门诊保障用药门诊费用,参照现行门诊特病异地结算办法,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十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20 年 9 月 15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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