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微课堂 | 信访需依法,违法必担责!

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信访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人若多次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罪名,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会对子女等直系亲属参军入伍、考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等产生直接影响!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听劝阻多次越级上访被行政拘留

张某某、林某某自2019年以来,多次反映原村干部经济问题,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和多次解释后,不听劝阻再次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全区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林某某、张某某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信访终结后多次闹访、非访被刑事拘留

2022年8月,刘某因从2012年至2022年十年间,先后前往国家信访局、中组部、人力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以来访、来信方式越级信访1000余次,在信访事项被终结后,仍不悔改,多次闹访、非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22年7月,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长期以访施压索要财物

王某甲因不满法院判决,2015年至2019年间51次赴京缠访闹访,以“不满足要求就越级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当地责任单位索要财物21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以访敛财”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以信访为名制造影响、索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四:息诉罢访后仍多次上访,强拿硬要

李某某因假种子、土地确权等问题,在签署息访承诺书后仍多次非法赴省进京上访,并索取补偿款4.8万余元。其行为属于“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强拿硬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五:刑满释放后闹访逼政府“买单”

叶某某刑满释放后,以“被殴打”“养老金未发放”等为由,在镇政府躺卧、冲击会场、辱骂工作人员,逼迫政府支付费用六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形,最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六: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

王某乙为牟利,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间在多个网络平台散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政府单位,相关内容浏览量超8.8万次。其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因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七:在办公场所闹访扰乱秩序

杨某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在镇政府综治办公室辱骂工作人员、摔砸物品,并两次进京上访施压。其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八:冒用他人身份进京非访

元某某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冒用他人身份证乘坐火车前往北京非法上访,并在微博发布不实信息,对相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规定,被公安机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罚款。

法律链接:依法信访有章可循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非法聚集、毁坏财物、以访敛财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需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规、逐级向有权机关反映合理诉求。对无理闹访、以访为业、雇佣上访等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呼吁公民增强法治观念,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公安部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这些上访行为属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等行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重要交通站场及周边聚众实施静坐滞留、下跪、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写大字报、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

24.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6.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8.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9.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0.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 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1.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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