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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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须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就诊者(可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人持原始就诊病历及委托书代办)。
二、服务机构名称
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三、服务地点和时间
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县人民医院:接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后到门诊大厅导医台盖章。
2. 县中医院:接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后到门诊大厅挂号/收费窗口盖章。
3. 基层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
六、服务要求
1. 携带就诊人病历资料,就诊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就诊人身份的法定材料原件。
2. 委托他人开具的,应当同时出具就诊人签名捺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3. 医疗机构有其他合法要求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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