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日期: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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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法规及配套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献血者”和“献血者亲属”
(一)“献血者”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成功捐献全血、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
(二)“献血者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受理条件:当献血者或其亲属临床用血后,享受免交采供血成本费(需遵循先献血后用血的原则),即在献血者或其亲属临床用血之前,献血者所献的血量可享受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的优惠政策。
二、办理流程
1. 市内献血市内就医
(1)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其采供血成本费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销。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垫支;不属于参保对象的,由医疗机构全额垫支。
(2)献血者及其亲属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其采供血成本费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垫支。
2. 市内献血市外就医
(1)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后,剩余部分到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2)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到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3. 市外献血市内就医市外献血市内就医的献血者及其家属,按献血行为发生地政策核销。
三、申请材料
本人医保卡和献血证。
四、咨询电话
县卫生健康委023-7333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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