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和石柱府发〔2007〕13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本县内农村居民、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系本县居民户口并居住在本县境内的农村居民,除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2、有生育能力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独生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但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领证后须年满14周岁后纳入补发对象,200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第二年可以纳入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对象。
二、 办理流程
1、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应书面申请,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应在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入户调查,村(居)、乡镇二级张榜公示。各乡镇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的应当在5月底前入户审查公,今后每年2月28日前村(居)、乡(镇)二级张榜示,公示期分别不少于10天。
3、各乡镇在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材料上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审查确认。各乡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今后每年在5月30日前上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审查确认。
三、 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及子女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 咨询投诉渠道
县卫生健康委023-733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