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清单办事指南
重庆市政务服务依申请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 |
基本编码 |
000123012000 | |||||||||||||||||
实施编码 |
1150024032238694634000123012000 |
办理项编码 |
11500240322386946340001230120001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主体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2403223869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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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
办理流程图 |
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f7175cd4-82a0-4b5e-8b7a-e2dfa9251d4e |
办理流程图说明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
否 |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四办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村级代办 |
0 | |||||||||||||||||
咨询方式 |
可通过电话咨询,电话:023-73327120;可通过愉快办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qxzz/szx/)——“咨询投诉”栏目提交咨询;可现场咨询,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2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可通过电话投诉,电话:023-73327123;可通过愉快办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qxzz/szx/)——“咨询投诉”栏目提交投诉;可现场投诉,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咨询投诉窗口)。 | |||||||||||||||||||
受理条件 | ||||||||||||||||||||
受理条件名称 |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
受理条件类型 | |||||||||||||||||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无 |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向批准其他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
申请条件 | |||||||||||||||||
注册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在本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划内多机构备案 |
无 |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向批准其他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
申请条件 | |||||||||||||||||
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
无 |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向批准其他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
申请条件 | |||||||||||||||||
窗口信息 |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窗口地址 |
办理时间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链接 | |||||||||||||||
卫健委 |
023-73327120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01号-02号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可乘坐601路公交车,到达县医院公交站,前行100米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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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主席令第五号 |
第十四条: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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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主席令第五号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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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
单点跳转地址 |
无 |
跳转方式 |
无 | |||||||||||||||||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
提交推送地址 |
无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
生命周期 |
其他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付费方式 |
无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https://zwykb.cq.gov.cn/ | |||||||||||||||||
进度查询地址 |
https://zwykb.cq.gov.cn/ |
结果查询地址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无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
中介服务 |
无 | |||||||||||||||||||
材料信息 | ||||||||||||||||||||
材料名称 |
具体信息 |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A4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纸质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形式和内容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 备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336fa189-1b01-4f70-8a83-c0b4001597ad | |||||||||||||||||||
收费项目信息 | ||||||||||||||||||||
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收费减免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办理环节 | ||||||||||||||||||||
环节名称 |
具体信息 | |||||||||||||||||||
申请 |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申请 环节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23-73327182 审查标准: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或通过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录入行政审批系统完成接件,启动行政审批流程。 审查结果:《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补正材料凭证》或《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
受理 |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人:王小红 联系电话:023-73327120 审查标准: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审查结果:《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理期限:5.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
审查 |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王小红 联系电话:023-73327120 审查标准:对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组织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审查、专家评估等工作,并完善相应的审批材料,对照审批条件、标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仅内部出具审查意见 办理期限:5.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
颁证 |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颁证 环节人:王小红 联系电话:023-73327120 办理期限:4.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现场发放、快递邮寄 颁发证件:医师执业证书 备注: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
问题 |
解答 | |||||||||||||||||||
问:在一个执业地点下,多机构备案有数量限制吗? |
答:法律法规对多机构备案没有数量限制,在一个执业地点下,确定主要执业机构后可以备案多个其他执业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