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31
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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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31 |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报告日期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执行结果 | 行政处罚机关 | 听证 | 处罚程序 | 社会信用代码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伊秀美肤美容中心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7号2幢6-4 | 陈进蓉 | 美容店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伊秀美肤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陈超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常监督) | 石卫公罚〔2025〕6号 | 2025-08-28 | 2025-06-09 | 2025-08-27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5YMGNE3E |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喜乐家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重庆市石柱县黄水镇莼乡路58号附2号 | 何蜀疆 | 商场(店)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喜乐家生活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常监督) | 石卫公罚〔2025〕5号 | 2025-08-27 | 2025-07-17 | 2025-08-27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5YMGNE4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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