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15
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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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15 | |||||||||||||||||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报告日期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执行结果 | 行政处罚机关 | 听证 | 处罚程序 | 社会信用代码 |
| 刘红霞 | 医疗卫生 | 医师刘红霞经注册后,未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石卫医罚〔2024〕12号 | 2024/12/10 | 2024/09/10 | 2024/12/10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一般程序 | ||||||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中心卫生院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来福街106号 | 汪玉全 | 医疗卫生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石卫医罚〔2024〕11号 | 2024/12/10 | 2024/09/10 | 2024/12/10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一般程序 | 12500240452953857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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