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7.31
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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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7.31 |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报告日期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执行结果 | 听证 | 处罚程序 | 社会信用代码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时代秀美容美发服务中心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7号(商)1幢1-14、1-15 | 阮鱼 | 公共场所卫生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时代秀美容美发服务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伍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石卫公罚〔2022〕3号 | 2022/06/30 | 2022/03/28 | 2022/06/24 | 2022/06/29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60K4TA4W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达家俬厂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川主村(川都组) | 刘银香 | 职业卫生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达家俬厂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落实专项经费等案 |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石柱县卫生健康职罚〔2022〕2号 | 2022/07/15 | 2022/04/08 | 2022/07/01 | 2022/07/15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1500240072311975Q |
石柱彭家权中医诊所 | 石柱县黄水镇莼乡路192号 | 彭家权 | 传染病防治 | 石柱彭家权中医诊所未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石卫传罚〔2022〕6号 | 2022/07/25 | 2022/05/16 | 2022/07/12 | 2022/07/22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5YC3PR0Q |
马静 | 重庆市石柱县悦崃镇新城村勇为组34号 | 医疗卫生 | 马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社会举报的 | 石卫医罚〔2022〕3号 | 2022/07/25 | 2022/04/07 | 2022/06/29 | 2022/07/21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卡雨丝美容美发店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石潼路(时代广场7-10负一层18号) | 曹小林 | 公共场所卫生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卡雨丝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石卫公罚〔2022〕2号 | 2022/07/02 | 2022/03/28 | 2022/06/24 | 2022/07/01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60WL2C0K |
石柱刘代猛诊所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川主村川都组(新街) | 刘代猛 | 传染病防治 | 石柱刘代猛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石卫传罚〔2022〕7号 | 2022/07/21 | 2022/04/25 | 2022/07/19 | 2022/07/21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5UJCMC8G |
石柱秦大荣诊所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老街36号 | 秦大荣 | 传染病防治 | 石柱秦大荣诊所未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石卫传罚〔2022〕5号 | 2022/07/21 | 2022/05/13 | 2022/07/12 | 2022/07/20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否 | 一般程序 | 92500240MA5URF8Y0C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7.3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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