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卫生健康政策问答
1.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 医疗美容是否安全?
在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由专业的美容医生(具有执业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进行的治疗、操作、手术等是相对安全的。
3. 什么是“黑医疗美容”?
所谓“黑医疗美容”一般是指非正规医疗从业人员,在非医疗机构,用非医疗产品或者医疗产品违法违规操作的医疗美容行为。
4. 医疗美容应该去哪里做?
去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以及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5. 什么是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
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因此,可通过查看美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是否为正规医疗美容机构。
6. 所有医疗美容项目都可以在医疗美容机构做吗?
不是。不同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的美容项目是不同的。医疗美容项目有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美容机构可开展的美容项目级别不同。如,美容外科项目,仅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者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开展所有一、二、三、四级项目,且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且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7. 所有医生可以做医疗美容吗?
不是。首先是该医师需要拥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完成执业注册。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者在其指导下实施。如有需要,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医生执业注册信息,并核对该医师是否具有主诊医师资格。
8.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可以随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不是。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
9. 若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哪些病历资料?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10. 如何辨别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是否正规?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实真伪。同时,注意核查药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查验。
11. 遇到非法机构或者非法行医该怎么办?
首先应避免自身的人身损害,切勿至该机构就诊。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12. 如何查询医疗美容机构执业信息?
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的信息查询栏目“医院执业登记”项目中查询(查询路径: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服务—信息查询—医卫机构—医院执业登记)。按照查询说明,选择医疗机构所在省份,输入医疗机构名称关键字后,可查询到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是否包含“医疗美容科”相关科目。
13. 如何查询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信息?
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的信息查询栏目“执业医师”项目中查询(查询路径: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服务—信息查询—医卫人员—执业医师)。按照查询说明,选择医师所在省份,输入医师全名后,可查询到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若该医师为主诊医师,可在“美容主诊医师专业”项目查询到其备案的医疗美容专业。
14. 确有专长考核证明材料如何审核?
答确有专长考核申请人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满5年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15.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人员指导老师如何证明?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人员指导老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备案人员名单为准,在名单内的人员即证明为出师考核人员指导老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不单独提供证明材料。
16. 参加出师考核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报名材料?
答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学历证明,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7. 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报名材料?
答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委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满5年的证明材料,2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材料。
18. 上年考试未通过人员,今年是否可以继续参加?
答上年未通过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今年可以继续参加。
19. 师承人员的学习方式是什么?
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学习与掌握1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在3年跟师学习中的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00个工作日。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20. 师承人员的跟师学习笔记如何审核?
师承人员跟师笔记原件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原件中抽选一本报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21. 确有专长考核考官有什么要求?
答确有专长考核中,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考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
22. 确有专长综合笔试考核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时间如果确定?
确有专长综合笔试考核时间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时间应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具体考核时间以当年的考核通知为准。
23. 师承学习满3年的时间如何计算?是否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
师承学习满3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考试报名时间,不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
24. 基层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跟师满3年的,无公正合同的能否参加师承考试?
未取得公正合同的人员不能参加师承出师考核。
25. 师承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确有专长考核?
师承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只能选择其一进行报考。
26. 推荐老师是否可以为本区县或者其他地方?
推荐老师应了解、熟悉被推荐人的诊疗技术与水平,原则上应为本区县;如是其他地方的特殊情况,需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
27. 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
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规定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28. 备案中医诊所如何申办?
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具体办理流程向拟申办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29. 备案中医诊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信息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诊所名称、诊所地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医药护技人员的相关信息、诊疗范围等)。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主要是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需要中医诊所举办人自主对诊所周边环境进行如实反映,如诊所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30. 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是什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人在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1. 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1)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2)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32. 中西医结合诊所如何申办?
按照《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相关规定,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要符合以下标准:
(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
(2)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必须独立。
(3)根据优化社会办医审批要求,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者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环保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环境、消防安全负责。医疗机构规模在20张床位以上的,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达到中西医结合诊所执业最低标准的,具体办理流程向拟申办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33. 中医(综合)诊所如何申办?
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个人举办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5年、身体健康;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2)符合《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综合)诊所。
具体办理流程向拟申办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34. 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时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现场检查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日内。由于法定时限和各个区县承诺办结时限不尽一致,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向拟申办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35. 中医类别医师包括哪些?执业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
36. 哪些人员可以申办中医类别诊所?
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可以申请举办中医诊所,其他类别执业医师不能举办中医诊所。具体办理流程向拟申办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37.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如何查询?
考试报名有关信息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人才评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区查询。
38.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如何安排?
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以中国卫生人才网的通知为准。
39.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什么?
考试报名条件查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规定,文件可通过互联网查询。
40.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成绩查询专区”查询。
41.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证书发到重庆考区、考区分发至各区县报名点,考生到本人报名时的报名点办理证书(具体时间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42. 哪些人员属于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除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均应依据有关规定,参加与其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
4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每年6月份左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发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报名通知,面向全国招收。
4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是多少?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即36个月);
(2)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进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的,其临床实践能力训练实际时间应不少于33个月;
(3)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二年;
(4)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一年。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均为三年。
45.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否达标有什么影响?
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状况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申请职(执)业资格和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并经验审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上一级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
46.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志愿能填多少个?
可申报2个志愿。若2个志愿均未录取,可以参加调剂录取,调剂报名方式、培训基地、培训专业可以关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进行查看。
47.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如何获取、登记和查询?
在本市参加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单位组织的各类院内学术活动,通过身份证刷卡和二维码扫描授予电子学分。在市外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发表论文、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科研立项、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或培训、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培训等形式的活动,由本单位继教管理人员核验凭证后手工录入。本市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查询、审验均在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http://183.230.146.12:20000/)进行。
48.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如何才能达标?
本市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一个学分统计周期内,首先根据人员的所在单位和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划定学分授予标准与学分达标要求,其次统计符合学分授予标准的学分能否满足学分达标要求。
49.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后是否还需要考核?
报名后,由所报培训基地进行网上资格初审。资格通过后,由所报培训基地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所报培训基地以笔试和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培训基地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50.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如何查询?
考试报名有关信息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人才评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区查询。
51. 如何查询是否被培训基地录取?
培训基地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拟录取结果。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拟录取结果。最终录取结果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录取名单为准。
52. 录取后什么时候开始培训?
新招收住院医师原则上从当年9月开始培训。
53. 录取后未报到或者自行退出如何处理?
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者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已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过程考核合格,且完成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
55.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分为几部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分为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
56.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是否合格,如何查询?
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通过视为结业考核合格,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合格名单为准,可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或“重庆住培”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57. 是否可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补考?
未通过专业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或者其中任一项者,可就未通过科目再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已通过科目成绩三年内有效。三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58.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可以补办?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遗失不予补办,但可以通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及毕业后医学教育网查询信息进行证明。
59. 本单位住院医师如何定义?
报名前工作单位为培训基地、且培训基地同意进行脱产培训,并同意签订三方协议(委派单位与培训基地、委派单位与住院医师、培训基地与住院医师)的住院医师。
60. 外单位委派住院医师如何定义?
报名前工作单位为非培训基地、且工作单位同意委派至培训基地进行脱产培训,并同意签订三方协议(委派单位与培训基地、委派单位与住院医师、培训基地与住院医师)的住院医师。
61. 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如何定义?
报名时没有工作单位且录取后同意和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住院医师。
6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是否算为工龄及工作经历?
培训期间计算工龄,算为工作经历。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社保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3.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如何安排?
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以中国卫生人才网的通知为准。
64. 护士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是什么时候?
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培训基地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向全市公布。各培训基地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按照统一流程,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至6月开展招收工作。
65. 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
66. 培训基地给在培学员发放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最低标准是多少?
培训期间,培训基地为在培训学员提供3方面的保障:
(1)必要的社会保障,统一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安排免费住宿或者提供住房补贴;
(3)必须的生活补助,其总额不低于2500 元/月。
67.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68. 规培期间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怎么办?
培训基地需协助在培学员完成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相关手续。
69. 规培期间个人档案、规培工龄问题如何处理?
“社会人”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统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培训时间计入连续工龄。“单位人”培训学员由原单位负责。
70. 如何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1. 规培期间考上其他单位的公招后,怎么处理?
若考上的单位为规培基地,则学员本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变更培训基地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完成各级审批盖章流程,直接转到该规培基地继续规培。若考上的单位为非规培基地,且单位同意学员以单位人身份继续规培的,学员需提交《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身份变更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完成各级审批盖章。
72. 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资格需要通过哪些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通过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73.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5)其它相关证明:
①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③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④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74.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什么?
考试报名条件查阅《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原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以上文件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
75.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76. 学员因病及其他个人原因,需暂停培训该怎么处理?
学员因病及其他个人原因,需暂停培训4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学员本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暂停培训申请表》,并附详细的暂停培训情况说明。因病暂停培训的,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暂停培训期间,保留其在培学员身份,停发各项补助,并按表格要求完成各级审批盖章。暂停培训一年以上者视为退出培训。不超过4个月的,填写《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休假申请表》,由基地审批即可。
77. 什么时间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78. 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7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如何领取?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等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80.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81. 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按人按年发放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82.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当怎么办?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后,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83. 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不可以。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之一。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要满足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有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条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不满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条件。
84. 生育服务证受理机构是哪些?
受理机构可以是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85. 诊断职业病需要提供劳动者哪些资料?
诊断职业病需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8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可享受什么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文件要求办理。
87. 什么是职业史?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88. 生育服务证办理对象是什么?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市,或者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一方居住在本市满一个月以上的夫妻,准备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可以办理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
89.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什么待遇?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90.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91.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对象是什么?
夫妻共同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个数与死亡或者残疾子女个数相同。由于各地再生育政策不完全一致,在我市办理再生育要求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人口,双方户籍在外省市的回户籍地办理。
92.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3. 非婚生育子女能否办理生育服务证?
不能。合法夫妻才能办理。
94.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条件是什么?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95. 能否为已生育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般在小孩出生前办理,生育后可以进行补办。
96. 什么是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97. 如何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8. 新修改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新《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因此,新《条例》从2021年11月25日开始执行。
99. 通过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是否可以补办?
可以补办。1998年6月26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经原重庆市卫生局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有资格信息的,则可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办事大厅或者渝快办APP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医师资格证书(认定)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在我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杂志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景色须相同)4张(含补发申请审核表上各粘贴1张);
5.在重庆市医师资格认定原始数据库中经核查无信息者,需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无相关资格信息的,须将以上材料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于每月20-25日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100. 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方式由哪些?
可以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办理,也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场办理。
101. 公共场所是指哪些地方?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102. 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资格需要通过哪些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通过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10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如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4. 新《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假期,政府部门是否还会出红头文件?
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效力高于政府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相关假期均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目前不会出台红头文件。
105. 生育服务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网上自主办理的,采用实名登录,据实填写表单内容(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子女信息、登记信息)并承诺真实性的,不再提交上传相关证件材料。
(2)通过线下现场登记的,填写登记表,提供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原件用于核实比对,不收取原件和复印件。
106.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107. 什么情况视为吸烟?
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108. 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109. 我市现行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110. 通过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有错,是否可以纠错?
可以纠错。1998年6月26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经原重庆市卫生局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证书》纠错。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有资格信息的,则可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办事大厅或者渝快办APP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医师资格证书(认定)纠错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景色须相同)4张(含纠错申请审核表上各粘贴1张);
4.在重庆市医师资格认定原始数据库中经核查无信息者,需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无相关资格信息的,须将以上材料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于每月20-25日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111. 劳动者是否有权利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112. 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从室内、室外两个方面分别对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113. 通过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是否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1998年6月26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经原重庆市卫生局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修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信息,其他信息不得修改。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有资格信息的,则可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网上办事大厅或者渝快办APP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医师资格证书(认定)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景色须相同)4张(含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上各粘贴1张);
5.在重庆市医师资格认定原始数据库中经核查无信息者,需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若《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无相关资格信息的,须将以上材料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于每月20-25日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114. 什么时间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115.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几个孩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要合并计算吗?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3个孩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116.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间要多长?
网上或者现场提交信息与办理机构行政记录核实一致,及时办结;审核不一致的需要提交原始法定证据,核实一致的及时办结;审核不一致又不能提供依据的,不予办理;行政记录情况不明的,依据承诺办理。
117.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成绩查询专区”查询。
118.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外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可以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119. 通过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是否可以补录?
可以补录。1998年6月26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经原重庆市卫生局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须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并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于每月20-25日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1.《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在重庆市医师资格认定原始数据库中经核查无信息者,需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120. 目前,我市产假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国家规定的产假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2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如何领取?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等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全年分两次发放。
122.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有让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123. 夫妻一方属再婚,再婚前曾生育一个或者多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生育过子女,双方打算共同生育一个子女,能否办理生育服务证,应该属于几孩?
能办理。打算共同生育的子女属一孩,应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124. 个人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125. 夫妻双方属再婚,再婚前都曾生育一个或者多个子女,双方打算共同生育一个子女,能否办理生育服务证,应该属于几孩?
能办理。打算共同生育的子女属一孩(共同生育,不合并计算家庭子女数),应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126. 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27. 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8. 我市育儿假如何规定的?两种育儿假可以同时享受吗?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以上两种育儿假不可以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129. 劳动者上岗前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13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有哪些扶助关怀政策?
(1)按规定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2)以户为单位,落实“3+X”结对联系人制度,“3”即1名村社区联系人(村社区干部)、1名县乡联系人(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区县计生协会领导等人中任选1人)、1名医务联系人(家庭签约医生);“X”即特约联系人(从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社会关怀队伍人员中选择)。
(3)传统节日走访慰问。
(4)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5)由政府为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住院护理保险,保险内容包括住院护理补贴、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二次报销等;
(6)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文件要求办理。
(7)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在门诊挂号、看病、取药、住院治疗等环节享受优先便捷服务。
(8)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合约,落实1名家庭医生。
(9)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出现无人签字情况,由主治医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相关规定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即可实施。
131.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信息如何查询?
报名通知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或者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上查看。
132.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重庆市,现在重庆居住,能否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可以。但夫妻双方的一方居住在本市满一个月以上。
133. 每年可以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如何理解?
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五至十天具体天数及休假方式由单位确定。
134.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135. 什么是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是重庆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原则,由地方财政承担,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的一项扶助政策,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136.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一般的用人单位,在配备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7. 育儿假是否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育儿假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38. 生育服务证是否可以代办?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到现场代办。现场代办除委托人相关证件外,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填写与委托人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9.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140.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未固定,具体报名时间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或者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上查看相关通知。
141. 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6周岁以下的孩子,育儿假是否可以叠加使用?
育儿假不叠加使用。
142. 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条件是什么?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143. 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程序是什么?
(1)登记对象或者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者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144.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45. 如何管理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146.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报名期间,申报人员(以下称“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s://www.21wecan.com),在首页“考生入口”处点击“网上报名”,在“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目内选择正确的考区及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报名。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原则上不再修改。
147. 如何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48. 若育儿假当年没休完,是否可以转至下一年休?
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149.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传染病,还有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150. 夫妻一方为外籍(港澳台)人士,无身份证,怎么办理生育服务证?
外籍(港澳台)人士,可出具本人有效护照代替身份证件办理。
151. 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152.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是否现场审核?
网上报名实行诚信申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但考试通过后,评审时需要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15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1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与居民有什么关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威胁居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专业技术机构为技术支撑,以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基础的危机应对。由于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致病因子、病原微生物往往具有隐匿性、快速传播性,人群普遍易感性,因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具有突然性、公共性,波及面广,危害严重,每一个社会公众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易感者),也可能成为施害者(传染源、传播途径)。所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离不开每一位社会公众成员的参与。每一项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离不开公共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每一位居民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是保护自己与保护他人的完美统一。每一项防控措施,都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居民,才能够真正取得预期效果。
155. 若发现违反《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行为的,如何投诉举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56.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57. 确认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资格需要通过哪些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通过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158.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是否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考生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考专业)填写错误,确需修改的,由考生填写申请书,注明本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和需要修改的报名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人携带申请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159. 办理生育服务证后流产或者死产,能否重新办理?
生育服务证仍然有效,如果生育服务证已经使用,可以重新再办理相同孩次的生育服务证。
160. 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员工休育儿假?
依据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因此,单位确因工作任务、性质等特殊原因,应当制定本单位育儿假实施细则,可以不规定员工休育儿假。
161. 重庆市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导,旨在提升市民卫生应急技能,为实现生命急救“零”距离目标而实施的一系列工作和活动,主要包括研究确定14项公众卫生应急技能,编制《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培训教程》《公众卫生应急手册》作为专用培训教材,制作14个技能的教学视频和课件供所有培训基地使用。目前,全市建成培训基地56个,已经覆盖所有区县。
162. 领养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育儿假?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领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163. 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164. 什么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16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有什么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66.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内容是什么?
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题型包括单选题、共用题干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内容:
(1)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
(2)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3)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
167. 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168. 夫妻共同生育三个子女以上,能否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孩政策正常情况是不能再办理三孩以上孩次生育服务证,如果小孩有残疾、死亡的,可以办理三孩以上的再生育服务证。
169.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0. 育儿假是否受行业限制?
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17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72.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专业如何选择?
考生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及执业准入有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医师类应根据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个人拟申报评审专业未开考的(即附件所列专业之外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名参考。
173. 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如何界定?
以现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个数为准,与前妻或者前夫所生育子女不计算在生育登记孩次之中。
174. 公共卫生急救技能培训特点是什么?
(1)师资专业,经市级统一培训合格;
(2)针对性强,编制专属教材、制作专属教学视频和课件;
(3)注重技能,以实操练习为主,以练出有效的急救能力为目的;
(4)注重质量,制定有培训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
17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28项。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管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等16项内容。
176. 什么时间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177.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方式是什么?
考试时间120分钟,釆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即考生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整个答题过程。
178.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9. 我市护理假如何规定的?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180.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如何领取?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等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全年分两次发放。
181.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一般的用人单位,对开展检测评价工作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82. 生育服务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遗失后不存在补办,只需要重新打印即可。具体可到原申请登记机构查询补打,也可以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查询下载电子文档自行打印。
183. 什么地方可以查询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基地信息?
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渝视救”—左下角“健康课堂”—界面中上“线下培训”—基地公示,即可查询到全市基地信息及联系电话。
184. 如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在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咨询,或接受群体卫生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由基层医务人员负责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医务人员还会走进社区、家庭开展建档工作。
185. 居民可以找哪些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民可以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签约服务后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签约家庭医生。
186. 什么地方可以线上学习公众卫生应急技能?
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渝视救”—左下角“健康课堂”—界面中上“线上学习”,即可查询到14个技能教学视频(共14个教学视频)。
187.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重庆市发放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188.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违反控烟规定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89. 网上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如何打印?
生育服务证实现电子化,生成统一的带二维码和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可自行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网上下载保存和打印,或者到登记机构查询打印。
190. 护理假是否可以分开使用?
护理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191.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报名费用是多少?
考试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6〕111号)执收,即100元/人次,其中考试费60元/人次,考务费40元/人次。
19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19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开展哪些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94. 什么地方可以查询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位置?
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渝视救”—下排图标“医疗资源”—AED,即可查询2公里内的AED分布位置及取用导航。目前,在“渝视救”可查询121台AED位置及导航。
195.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方或者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不可以。不满足“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条件。按照国家政策性解释,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要满足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有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条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6.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如何查询?如何领取成绩登记表?
成绩查询有效时间内,可以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询。成绩查询有效时间过后,无法在网上查询。所以,考试合格考生需要领取成绩登记表(领取地点: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考试部),具体领取时间以当年领取通知为准。
197. 如违反烟草广告或者烟草促销有关规定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或者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8. 护理假是否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护理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99. 生育服务证如何验证真伪?
生育服务证实行电子证照,有二维码及电子印章,可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进行证件查询比对,或者到登记机构查验。
200. 谁可以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以辖区常住居民为服务对象。现阶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人群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覆盖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残疾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流动人口、港澳台居民、外籍入渝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
201. 再婚家庭,一方有0至6周岁子女,另一方能否享受育儿假?
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由其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以享受。
202.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烟职责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有哪些?
居民签约后,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协议,家庭医生可向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预约转诊、药学、长期处方、个性化签约、互联网+签约互动、健康积分制等服务。
204. 纳入特别扶助的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是否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关怀政策?
纳入特别扶助的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除领取特别扶助金外,还可以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享受相关关怀政策。
205. 是否出具个人婚育情况证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 号)有关规定,重庆不再要求办理和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不再将婚育情况证明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206. 非医疗机构如何开展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培训?
非医疗机构达到《重庆市非医疗机构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基地创建标准(试行)》规定标准,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师资培训和评估工作,达到“基地创建标准”的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纳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
207. 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后的用途是什么?有效时间是几年?
成绩合格者可申报评审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是后续评审的重要指标。成绩有效期三年,从考试当年起算(即考试当年算一年)。
208.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09.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证书发到重庆考区、考区分发至各区县报名点,考生到本人报名时的报名点办理证书(具体时间以当年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