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3223869463/2020-0002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卫健委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重庆市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2022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重庆市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检查依据及标准2022

  

重庆市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规范行为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非法向境外提供血液的)(105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四十七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自1999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者特定公共场所内未放置安全套或者未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29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9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29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自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0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三)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1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七十一条第(五)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十七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2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3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4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4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4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合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7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4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4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


14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


14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


14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14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5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新增加


15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5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6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7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8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9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至六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第四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九条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二十九第(二)、(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1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第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征收

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02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采取封闭、封存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进行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进行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予以取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2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予以取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或者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施行)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强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人员、物资采取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的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3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强制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

对医疗废物的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6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检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检查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

对医院感染的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1995年6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2003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三款;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2011年6月23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2003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2006年12月19日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4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于2011年11月2日印发);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卫监督〔2011〕191号,自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献血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消毒机构、场所和物品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5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医疗广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2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办【2011】75号,2011年9月21日施行)第六条;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1994年9月2日施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3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4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5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6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护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08年5月12日施行)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7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8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69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70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2013年6月29日施行)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71

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第八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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