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提 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案

以案释法|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6日,某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二楼见两条生产线正在运行,有30名工人未佩戴防护用品,2名工人佩戴着一次性口罩;查阅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发现2022年劳动者沈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做苯系物复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复查报告。某县卫生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8日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经查,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未为打胶水工陆某,锡焊工钟某、朱某三人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沈某复查和医学观察。

【调查与处理】

某县卫生健康委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等的制造、销售。在该公司二楼设置有锡焊工、配磁工等岗位。据该用人单位提供的2021年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醛、苯、二氧化锡等。

经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在该公司二楼现场发现的32名正在作业的劳动者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陆某、钟某、朱某属于未提供防护用品的情形。其余劳动者所从事的是组装工作业,不涉及职业病危害。

某县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曾经于2021年5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涉毒岗位的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该用人单位没有为涉毒岗位的劳动者提供防毒用品。

该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查实该用人单位2022年未做检测。

原打胶水工沈某2022年8月31日的检查结果为异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周内安排沈某到该机构作复查,截至2023年9月6日未安排去复查。

2023年9月23日该用人单位安排沈某做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为其他疾病,可以继续原岗位工作。其他劳动者(含未提供防护用品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无异常。

2023年10月13日经某县卫生健康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于2023年10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某县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56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自觉交清罚款,该案件于2023年12月1日结案。

【法律分析】

一、后果及影响、态度及整改情况、适用法律法规

1.为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该公司部分岗位存在甲醛、苯、二氧化锡等危害,却没有及时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患上相关的职业病。好在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于2023年9月底及时进行了整改:一是在执法人员检查的第二天,就给所有劳动者(含没有接触危害的)佩戴上了防毒口罩;二是立即花费数万元对整个二楼的通风换气设施设备进了全面拆换。整改结束在9月底做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前,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即使不戴口罩已闻不到当初那股刺鼻的气味了。2023年11月11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全部合格。

这一违法行为,在首次被发现并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被执法机关检查出来,企业经营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逾期不改正的”的情形,理应给予行政处罚,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健康。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相关劳动者健康无异常、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悔过态度诚恳,积极整改,整改之后防护效果良好,加上响应国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号召,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执法机关决定从轻处罚。

2. 该公司不能提供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经查实,是企业主动预约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因当年年底疫情原因,第三方机构不能前往检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因是首次发现,执法机关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未及时安排原打胶水工沈某做复查,该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9月23日该用人单位安排沈某做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为其他疾病,可以继续原岗位工作。客观上,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执法机关决定从轻处罚。

二、证据材料、处罚种类与幅度

执法人员数次往返取证。询问了企业管理者、一线劳动者数人。提取了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全场录音录像。分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多种类别,材料齐全、详实。证据材料能证实违法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款一一佐证。当事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有异议。

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相符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达到了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典型意义】

一、要执法,也要普法,

部分劳动者及小微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常有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作业,防护用品不提供或提供不及时,提供了又不督促佩戴,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边监督边普法。提升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劳动者的防护意识。要让所有人知道职业病需要防、可以防,还要知道怎么防,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预防为主,力争将职业病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拥有先进工艺、设施设备是前提,不产生职业病危害为上;但做不到前者的情况下,只有做好个人职业病防护,做好“隔离”措施,这防护用品就是最后一道屏障、防线,必须筑牢。

三、关注“小微”企业

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法者要让企业健康发展,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健康,两者相辅相成。不但要关心大企业,更要关注小微企业。小企业人少规模小,往往不会成为执法工作的重点对象。防患于未然,需要执法人员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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