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基本案情】

202241日,X县卫生健康委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某美容店非法开展双眼皮手术。该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41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边见一有“无痕双眼皮 不手术 不开刀”等字样的广告幅,在该店内见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ml4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1个、点痣笔带针(白色)1个,见该店“个人业绩预定明细”3页,内记录有“3.28 谭某美 双眼皮”等信息,该店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名称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美容中心”,经营者“马某”,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该店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马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调查发现,马某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美容中心的经营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美容中心为生活美容机构,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330日,马某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美容中心二楼为谭某为实施了“埋线双眼皮” 手术,即用带利口的镊子刺破上眼睑皮肤,将“专用线”埋入上眼睑,达到重睑效果,并收取谭某2800元的“双眼皮”手术费用。

【处理理由及结果】

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629日,根据法律责任竞合,从一重罚的原则,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有关规定,对马某给予1.没收物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3.罚款5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案马某为顾客实施的“埋线双眼皮术”有别于传统整形手术,不开刀,通过埋线的方式对眼睑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操作简单、创伤较小、恢复期短,属于微整形范畴。本案实施的微整形不以治疗为目的,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之前存在争议。2016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后,新修订的解释中将“医疗活动”和“医疗行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既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又包括非治疗目的的医疗美容。因此,马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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