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YT公司HS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以案释法

YT公司HS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案例:

202189日,XX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81日对YT公司HS水厂所采集水样的检测结果。《检验报告书》[X疾控(2021W--401402]显示该水厂202181日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检验报告书》显示采自HS水厂内的出厂水样品浑浊度为4.54NTU;末梢水样品浑浊度为4.45NTU

针对HS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89日向该单位下达了立即整改的监督意见,并于当日立案。

经调查,本案中不合格样品涉及出厂水、末梢水;不合格指标涉及浑浊度。当事人YT公司HS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渝卫发〔201751号)YS005A: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不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2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

释法:

浑浊度:水源水中悬浮颗粒物未经适当滤出而造成,或是配水系统中沉积物重新悬浮而形成,或是配水系统中生物膜的脱落形成,它在饮用水消毒时会保护微生物并刺激细菌生长,对消毒有效性的影响极大,是净水过程的一个重要操作控制参数,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指标之一。

法律法规:目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而进行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条款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这里对供水单位饮用水不合格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定了限制性条件,即供水水质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本案中,水质抽检结果不合格指标仅涉及浑浊度,事实上未造成、理论上也不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该条款未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而进行处罚作限制性规定。因此,本案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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