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违法!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3日,xx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对xx县YY水务有限公司ZZ水厂开展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时,发现该水厂正在使用的消毒设备“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不能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执法人员怀疑该消毒设备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初步核实后对该设备开展溯源调查,并于6月23日立案。
经查,ZZ水厂使用的消毒设备“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设备标签(铭牌)上标示的规格型号为“SYF-1000”,但未标注相应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是根据“xx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ZZ乡试点)工程场镇水厂项目”配置的。工程项目由xx县水利局下辖xx县水务工程管理站(后更名为xx县水利工程服务站)发包,项目承包人为B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BB公司与FF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F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ZZ乡场镇自来水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及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产品采购及安装合同》。FF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于2019年底完成二氧化氯发生器的安装并投入使用。FF公司销售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确认ZZ水厂使用的“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系该公司销售,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一份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批件所载文号为“(渝)卫水字(2016)第0445号”,所载产品规格型号为“DF-H-1000-300-C”(经核实,批件内容真实、完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FF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与ZZ水厂正在使用的消毒设备“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的信息不符,FF公司自认不能提供ZZ水厂正在使用的消毒设备“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20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FF公司的被委托人进一步核实,掌握了FF公司销售给ZZ水厂的“帝峰”牌二氧化氯发生器销售价格为35000元的信息,固定其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确认其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并于7月29日调查终结;7月31日xx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内部合议;8月4日向FF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FF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听证申请;FF公司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8月10日完成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8月11日下达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24日FF公司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并为ZZ水厂改换了有卫生许可批件的二氧化氯发生器。
处理结果:
本案中,xx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渝卫发〔2017〕51号) YS006C“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FF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涉水产品批件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对生产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企业颁发的,标志其卫生安全性的文件。国家在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饮水消毒设备等均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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