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马某无证行医案

石柱县查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首例无证行医案

无证行医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卫生健康执法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持续加大无证行医处罚力度,有效展现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对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有力地规范了我县医疗卫生秩序。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6日,石柱县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巡查,发现马某在自己家中设置口腔诊疗场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现场见马某为患者杨某修补牙齿,场所内有简易牙科治疗椅1张、牙钳2把、牙模28个、树脂牙28盒,牙钻3具等医疗器械。马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也未能出示该口腔诊疗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张贴公告,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设置口腔诊疗场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25日,行政处罚机关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马某1.没收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3.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口腔诊疗场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运用法律进行查处,需要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之间的竞合关系。首先,对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下位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对无证机构的设置者不能再运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其次,马某既是无证场所的举办者,又是该场所唯一的行医者,马某设置口腔诊疗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这两个行为都是出于“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这同一个目的,属于想象竞合范畴,应当从一重罚。相对于《执业医师法》来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罚更加严厉,因此,本案应当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查处。

〔思考建议〕

比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最高可以罚款1万元的规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了无证行医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本案件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该辖区首例无证行医案,执法人员及时运用新法对无证行医者实施处罚,果断重拳出击,维护法律权威,彰显打击无证行医、保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然而,在实际执法实践中,由于无证行医处罚金额较大,部分无证行医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出现恶意转移资金和财产的情况,若不提前干预,后期将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建议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要加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及时依法冻结无证行医者的资金流动,确保无证行医者依法受到处罚,提高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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