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健”之名非法行医 石柱某保健店老板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随着养生保健市场的迅速发展,部分养生保健场所打着中医的旗号开展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5月,石柱县卫生健康委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案件当事人张某以“保健”之名非法行医,造成患者陈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14日,石柱县卫生健康委接群众举报“张某在石柱某保健按摩店内非法行医,造成刘某死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调查发现,张某初中文化,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自201912月租用该保健按摩店开展针刺、拔罐、刮痧、中药热敷等诊疗活动,为患者治疗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等疾病。该保健按摩店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见治疗床4张、人体经络细胞修复仪1台,火罐12个,中药热敷仪10个,人体挂图6张,宣传单200张。510日至13日,陈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腰腿疼痛,到该店找张某治疗,张某为陈某实施针刺、刮痧、中药热敷等,后陈某出现腰腿部感染肿胀,导致“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5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将该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522日,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的行为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一些保健按摩店受利益驱动,作虚假宣传,开展“针灸、按摩、排毒、火疗、火罐”等治疗活动,以“养生保健”的名义非法行医,诱导、欺骗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接受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消费权益。下一步,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养生保健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以“保健”之名开展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行政法之非法行医的认定:

1.19949月起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其中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主要有:(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19995月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资格的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其中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主要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06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禁止非法行医的规定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非法行医罪的解释: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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