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石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制度意见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石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制度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宿监管,促进我县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由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起草形成了《石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石柱县民宿行业安全守则》(征求意见稿)、《石柱县民宿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石柱县民宿行业评价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我委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023-81500204
电子邮箱:401321715@qq.com
邮编:409199
地址:石柱县南宾街道玉带北街3号
附件:1.石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石柱县民宿行业安全守则(征求意见稿)
3.石柱县民宿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4.石柱县民宿行业评价机制(征求意见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石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石柱县民宿发展现状与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租赁他人住宅,为游客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生活方式及生产活动提供住宿、餐饮、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石柱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有合法产权或房屋使用证明。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经营场所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三)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符合“三区三线”规定,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民宿消防安全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中关于民宿建筑的防火规定执行。
(六)民宿消防安全管理:
1.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民宿客房。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民宿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民宿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七)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八)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要求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九)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民宿所在楼栋有紧邻民宅的,应在申报民宿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申办。
(十)民宿需在“民宿监管”应用平台登记备案。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需安装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民宿APP,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六条 具体流程
(一)民宿经营业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以及提交房屋新建或改造装修设计方案,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等单位联合审查,并形成选址审核意见。
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河道管理蓝线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建筑。
(二)民宿经营业主在根据申办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后,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
(三)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向县卫生健康委申办卫生许可证。
(四)涉及住宿、娱乐等特种行业经营的民宿,向县公安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达到营业条件的民宿,向属地乡镇(街道)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为民宿登记备案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民宿经营进行综合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运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指派专人监管民宿经营管理者对民宿设计方案的组织实施,针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如有违反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成立石柱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措施,加强监管与扶持引导并重,推动民宿产业安全、有序、优质化发展。
(一)县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使用手机客户端(石柱县“平安乡村·智惠农家”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或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并维护住宿登记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等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加强对评定的等级旅游民宿进行规范管理,牵头受理旅客对等级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并根据投诉类别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宣传等级旅游民宿评定标准,组织开展等级旅游民宿推荐、评定、复核、授牌等工作。
(三)县商务委:负责统筹推动住宿业发展,指导民宿协会开展工作。
(四)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民宿发展相关规划;负责指导民宿聚落地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五)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备案;指导民宿外立面的改造与建设;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做好民宿消防设计的审查与验收工作。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登记办照工作,规范民宿经营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宿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民宿客房及公共卫生用品用具卫生条件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
(九)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综合监管工作,指导行业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属地职责。
(十)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统筹做好民宿服务质量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负责本场所安全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收回民宿证照: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鼓励村集体、村民结合本地特色打造乡村民宿;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发展协会;在民宿品牌创建、宣传推广、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全县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根据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文化旅游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2
石柱县民宿行业安全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宿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客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民宿包括为游客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生活方式及生产活动提供住宿、餐饮、当地物产销售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民宿经营场所及其员工,包括经营者、管理者和员工。
第四条 民宿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民宿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民宿,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经公安机关签署意见,方可开业。
第七条 经营民宿,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实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九条 民宿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民宿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一条 在民宿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三条 民宿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民宿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五条 民宿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开办民宿,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 严格火源、电源管理,禁止违规使用火源、电源。
第二十条 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 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原材料应保证安全、新鲜,采购食品原料遵守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采用自家种植蔬菜为佳。
第二十二条 加工、存放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肉类煮熟煮透。
第二十三条 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远离厨房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过期食品或毒变、生虫的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类、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以及食品和安全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不采摘有毒山野菜、蘑菇等食物,不得加工顾客采自山间的野菜等植物,
第二十六条 腌制食品必须做到在食用前进行温水清洗。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五章 设施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房间门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供电供水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第三十条 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应急照明等设备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配备统一的应急药品箱(可与村卫生所合作)。
第三十二条 配有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做到卫生环保。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做到合理处置,不随意倾倒丢弃、遗弃堆放。
第三十四条 客房及浴室应具有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第三十五条 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之病媒及滋生源。
第六章 卫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清洁卫生形成制度,每天清扫,清除垃圾及剩饭菜,每周大扫除。
第三十七条 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包括临时工),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才能继续上岗。对患有传染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十九条 经营餐饮项目的,必须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营住宿项目的,必须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第七条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四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请求救援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应急处置,确保旅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附件3
石柱县民宿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民宿行业自律,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特色民宿品牌,积极参与我县旅游发展,推进我县民宿标准化建设,特制定如下自律公约:
一、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如需要)、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许可(如需要)等必要证照和资质,确保经营资质合法、消防安全合格、卫生条件达标。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危害城市形象的不法行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规范民宿市场,共同维护民宿市场秩序。
二、恪守诚信。民宿经营者应当以诚实守信为荣,遵守职业道德,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进行虚假宣传,不隐瞒重要信息,不误导消费者,反对欺诈、霸王条款等行为,做到对消费者诚信、对经营合作方诚信和对社会诚信,共同维护石柱民宿品牌形象。
三、公平交易。遵守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发布有损其他经营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信息。
四、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接待人员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尊重消费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引导消费者开展健康、文明、理性的消费活动。
五、优质服务。自觉执行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标准,坚持“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的原则,热情待客,规范操作。要确保房间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加强内部人员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六、确保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七、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石柱县文化和旅游协会的监督。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请求帮助,寻求合法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矛盾。
八、团结协作。提倡旅游产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团结、互助、协商、自律,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同行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建立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本公约作为石柱县各民宿经营主体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各民宿经营主体应相互监督执行,对违反《公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4
石柱县民宿行业评价机制(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宿行业监管,督促民宿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石柱县民宿行业评价机制。
一、评价范围
全县所有纳入“文化民宿监管”应用平台的民宿。
二、评价单位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委、县消防救援局、各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评价事项
对各民宿经营主体经营活动中在证照办理、治安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场所卫生条件、消防救援设施、价格管理、环境保护、投诉处理、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法
对各民宿经营主体采用五色赋码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分为白码、绿码、蓝码、黄码、红码。
对刚开始入驻“文化民宿监管”应用的民宿经营主体赋白码,表示暂未接受过各单位监督检查的民宿。
对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经营、全面落实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不随意涨价扰乱市场、无游客投诉、服务质量好的民宿赋绿码,表示该民宿经营行为优良。
对经营活动中在治安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场所卫生条件、消防救援设施、价格管理、环境保护、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等某一方面有轻微问题且短时间内能立即完成整改的民宿赋蓝码,表示有轻微问题的民宿。
对经营活动中在治安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场所卫生条件、消防救援设施、价格管理、环境保护、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等其中三个方面以上有相关问题或者在某一个方面有较大问题且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民宿赋黄码,表示有较大问题的民宿。
对经营活动中在治安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场所卫生条件、消防救援设施、价格管理、环境保护、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等其中五个方面以上有较大问题或者在某一个方面有重大问题,如未尽到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发生火灾、发生三人以上或致人死亡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全年投诉达10次以上)的民宿赋红码,表示有重大问题,需要停业整顿。
五、评价实施
各评价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巡查不低于6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民宿开展拉网式检查不少于4次/年并督促民宿经营主体开展自我检查和整改。各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后,在“文化民宿监管”应用中上传检查情况及图片(主要由属地乡镇政府上传),各监管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据实对民宿进行赋码。
各监管单位在对民宿经营主体赋码时要提出赋码的具体原因和整改措施帮助民宿经营主体整改落实,不得随意给民宿经营主体赋黄码和红码。
六、评价调整
针对各评价单位赋码情况,民宿经营主体一是可提出质疑,对民宿经营主体质疑的相关问题,评价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属实的要重新赋码,不属实的要求民宿经营主体整改;二是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给赋码单位审核,赋码单位审核通过后进行重新赋码。
本评价机制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修改和完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委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