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方案
石柱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方案
为激发我县文化旅游市场活力,推动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生态康养胜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组织县内外游客来石旅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以及在石柱县开展研学活动的运营单位。
二、奖项设置
1.旅行社组团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石柱县游览规定的景区(项目)并住宿,可申报组团人数奖或特殊渠道奖。具体要求见附件1。
2.研学奖励。研学活动运营单位组织中小学生到石柱县开展研学活动,参与研学项目,可申报研学奖励。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资金来源
1.旅行社组团奖励资金由石柱县农旅集团承担80%,各旅游景区企业承担20%。
2.研学奖励资金由石柱县农旅集团全额承担。
四、本方案由石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石柱县教育委员会、重庆石柱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石柱县旅行社组团旅游奖励实施要求
2.石柱县研学奖励实施要求
附件1
石柱县旅行社组团旅游奖励实施要求
为指导旅行社如实、准确申报旅行社组团旅游奖励,根据《石柱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方案》,特要求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1.与石柱县文化旅游委签订合作协议的县内外旅行社;
2.单个团队游览石柱县以下收费景区(项目)至少1个并住宿1晚,且全年组织游客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本方案中“以上”含本数,下同)。
收费景区(项目):大黄水区域景区(大风堡、千野草场、云中花都、Let’s go游乐世界、毕兹卡绿宫、九龙田园、秘境黄水奇幻乐园、油草河漂流、沙子关漂流、八龙峡漂流、太阳湖水上游乐、《天上黄水》)、万寿山、广寒宫、中益蜜蜂小镇(蜜蜂乐园、蜜蜂科普馆)。
免费景区:大黄水区域景区(冷水·风谷自驾营地)、西沱古镇、桥头湖畔野奢露营基地。
7月1日—8月31日期间游览大黄水区域景区(项目)不享受此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组团人数奖
1.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以上起团,下同)来石游览1个收费景区(项目)并住宿1晚,游览收费景区(项目)奖励10元/人,住宿奖励5元/人。每增加游览1个收费景区(项目),额外奖励10元/人;每增加游览1个免费景区,额外奖励5元/人。
2.组织游客在石柱县住宿2晚以上,额外奖励10元/人。
3.年度总量追加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组织过夜游客3万人以上,在享受景区及住宿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奖励3元/人。
奖励人数计算方式:按实际购票人数计算奖励人数。免门票游客和司机、导游等工作人员不计入奖励人数。
(二)特殊渠道奖
享受此项奖励须单个旅游团队游览收费景区(项目)不少于2个,住宿不少于1晚。特殊渠道奖不与组团人数奖叠加。
1.自驾游组团奖
一次性组织自驾游团队30辆车以上、人数100人以上,市内车辆奖励200元/辆,市外车辆奖励300元/辆。
自驾游组团需提前与石柱县文化旅游委对接,确定自驾游活动主题,制定活动方案,制作活动主题旗帜或标志,统一印制和张贴带有石柱旅游标志的车贴,并提前3天申报(需公安等其他部门备案的活动,要按照有关要求提前申报备案同意)。
2.专列组团奖
组织旅游专列到石柱(或停靠周边区县),单次组织游客达到200人以上,奖励组团旅行社100元/人。
3.包机组团奖
组织包机或切位到石柱旅游,单次组织游客达到100人以上,奖励组团旅行社100元/人。
三、奖金来源及兑现
1.“组团人数奖”“特殊渠道奖”奖励资金由石柱县农旅集团承担80%,各旅游景区企业承担20%。“组团人数奖”中的住宿奖及额外奖励、年度总量追加奖励由石柱县农旅集团全额承担。
2.奖励兑现操作流程由石柱县文化旅游委和石柱县农旅集团制定实施。
附件2
石柱县研学奖励实施要求
为指导研学活动运营单位如实、准确申报研学奖励,根据《石柱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方案》,特要求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1.在石柱县教委备案并组织中小学生到石柱县开展研学活动的运营单位。
2.研学活动需经中小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3.单个研学团队10人及以上,全年组织研学团队的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1.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来石研学,奖励运营单位15元/人,住宿1晚奖励5元/人,住宿2晚以上额外奖励10元/人。
2.组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来石研学,奖励组团运营单位10元/人,住宿1晚奖励5元/人,住宿2晚以上额外奖励10元/人。
三、奖金来源及兑现
1.研学奖励由石柱县农旅集团全额承担。
2.奖励兑现操作流程由石柱县教委和石柱县农旅集团制定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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