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

为规范我县各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进一步增强旅游企业对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重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不断提升我县旅游服务质量,建立石柱县旅游服务质量黑名单制度,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全县A级旅游景区(非A级景区、乡村旅游项目参照执行)、星级饭店、旅行社及导游人员。

二、纳入黑名单内容

1. 提供虚假广告,进行旅游服务项目虚假宣传的。

2. 收费价格不透明,存在乱收费项目,诱导游客高价购买与商品实际价值不相符的旅游商品,欺客、宰客的。

3. 提供旅游服务项目时,不履行告知义务,强买强卖的。

4.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提供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减少服务项目,不经游客同意变更服务项目的。

5. 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的。

6. 同一旅游企业,一年内被游客投诉5次以上的。同一旅游企业的同一旅游服务项目,一年内被游客投诉3次以上的

7. 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出现安全事故的。

8.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9.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0.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三、结果运用

1. 旅游服务质量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旅游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县文化旅游委报告整改情况,县文化旅游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合格后10日内移除黑名单。

2.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旅游企业或导游人员,一是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如再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重处罚力度;二是从严审查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三是一年内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四是在旅游行业内进行通报。

3. 各旅游企业均应作出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并通过信用重庆(石柱)网站进行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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