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运输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运输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涉旅乡镇,涉旅企业,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县农旅集团,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运输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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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运输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旅游交通运输保障能力,确保旅游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等,结合我县旅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运输,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主要为公路运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为承接我县旅游运输任务的旅游运输企业,具体指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旅游运输指标考核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发生情况(未发生人员伤亡)、交通责任事故伤人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按运输方案要求投放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按规定班次发车、按规定运价收费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车内环境卫生情况、驾驶员及售票员文明用语情况、游客投诉情况;

(四)企业管理指标:车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规范上下车情况、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着装情况、车身广告统一情况、音像设备应用情况等;

(五)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旅游运输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运输安全指标30分;经营行为指标20分;服务质量指标20分;企业管理指标20分;社会责任指标10分。

按照50万元/年补助运输企业亏损补贴标准计算,每扣1分对应扣除人民币5000元。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运输安全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车次扣0.5分;

(二)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轻伤1-2人的,每车次扣1分;

(三)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轻伤3人及以上或重伤1-2人的,每车次扣3分;

(四)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每车次扣5分;

(五)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每车次扣10分;

(六)每发生一次道路旅客运输交通责任事故,运输企业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及时救助伤员,每车次扣4分。

若考核期内发生多起交通责任事故,累计扣分超出指标值的,按最大扣分值即30分计算。

第九条 经营行为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年度旅游运输方案要求投放旅游运输车辆的,每少一台车扣1分;每少开通一个景区(点)班次扣2分;

(二)未按照年度旅游运输方案规定线路行驶的,每车次扣1分;

(三)未按照年度旅游运输方案规定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每车次扣1分;

(四)未按照旅游运输方案规定运价收费的,每车次扣1分。

第十条 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应做到车容车貌美观,车内外清洁卫生,前挡风处无杂物;车上配备旅游地图、安全须知、急救箱、清洁袋等(不包括观光车);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不包括观光车);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5分;

(二)驾驶员及随车工作人员(售票员)应采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5分;

(三)发生一般服务质量事件,被单位或者游客举报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车次扣0.5分;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每车次扣1分。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无年度旅游运输方案(需同时报县交通局、县文旅委及县黄水旅管会备案同意)的扣2分;无日常管理方案(含安全)、制度的每差一项扣0.2分(主要包括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日周月排查制度和记录台账等);

(二)车辆挡风玻璃、灯光、轮胎、悬挂系统等完好有效,车内音像设备、照明灯、空调运行良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处于有效期、安全锤、三脚架等(不包括观光车);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2分;

(三)车辆按指定站点停靠,严禁乱停乱放随意上下客;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2分;

(四)驾驶员及随车工作人员统一着工装或民族服装;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5分;

(五)车辆应统一车身广告,宣传石柱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品等(广告制作费由县农旅集团承担);违反此项每车次扣1分;

(六)车内音像设备运行正常,且按规定播放石柱旅游宣传片、土家民歌等(不包括观光车);违反此项每车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等相关费用的,每车次扣1分;

(二)未按法律法规要求为乘客投保责任险的,每车次扣0.5分;

(三)未完成政府指令性或旅游运输方案规定的运输任务的,每车次扣1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文旅委、县黄水旅管会等职能部门进行共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可分为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游客满意度调查和投诉案件查处等方式。其中联合检查由县交通局牵头,至少组织2次以上现场综合检查;其余检查由县文旅委、县黄水旅管会等职能部门每月开展1次检查。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月10日至9月10日。县交通局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书面函告县文旅委。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由县文旅委按照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中有关规定执行,并直接划拨给县交通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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