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955511K/2026-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石退役军人发〔2026〕2号
[ 标 题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61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94188元、42492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1.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2.残疾军人(含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43116元、36000元、32928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渝退役军人局20261文件通知,同步调整我县2025“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44071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61229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942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6546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0756元。

(四)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调整为每人每24534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5038元。

2.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渝退役军人局20261通知规定,调整为每人每18888元;同时,给予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120元的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10728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48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24元,调整为每人每10908元。

参战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24元,调整为每人每10908元。

参试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264元,调整为每人每9036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744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5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户籍在本辖区的优抚对象的年度确认工作,准确完善对象信息和数据,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抚恤优待补助金。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1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5840

3360

139200

因公

127884

3292

131176

因病

120240

3223

123463

二级

因战

122916

3155

126071

因公

113232

3052

116284

因病

105936

2983

108919

三级

因战

107856

2915

110771

因公

98556

2812

101368

因病

89724

2710

92434

四级

因战

88404

2606

91010

因公

77580

2469

80049

因病

69300

2366

71666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合计

五级

因战

69048

1606

70654

因公

58704

1555

60259

因病

52992

1529

54521

六级

因战

53940

1517

55457

因公

49620

1500

51120

因病

40752

1453

42205

七级

因战

40260

1430

41690

因公

35016

1406

36422

八级

因战

25416

1345

26761

因公

22620

1333

23953

九级

因战

21096

1285

22381

因公

16488

1268

17756

十级

因战

14832

1260

16092

因公

12324

1200

13524

【说明】: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按合计标准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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