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11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和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石柱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由石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石柱县慈善会共同发起设立的社会公益性专项基金,对外以石柱县慈善会名义公开募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援助和关爱服务的开放性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属于专项援助关爱基金,受益主体特定为:户籍(或抚恤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视情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与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相关的特殊情况予以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第二章 基金接收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助资金,石柱县慈善会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资金。基金由县慈善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基金接受捐赠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石柱县慈善会接收捐赠的有关规定进行。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由县慈善会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六条 捐赠人向基金实际捐赠到账后,由县慈善会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七条 加强对基金捐助人的宣传表扬,对捐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捐赠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由县慈善会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举行捐赠仪式;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组织的相关奖项评选;对捐赠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授予一定的荣誉。
第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会可以以基金的名义,常年开展公开募集活动;不具备公开募集活动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帮扶关爱退役军人的目的,可以与县慈善会开展合作公开募集,所募集资金进入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会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城乡建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人武部、县慈善会和2个募捐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讨论审定基本管理重要制度,研究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使用计划;
(二)研究确定基金管理方式、使用方向、拟实施关爱项目;
(三)协调组织资金筹集;
(四)审核基金使用方案,决定基金使用;
(五)组织实施集中关爱行为;
(六)对基金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审计监管;
(七)组织公开、通报基金管理重要工作、重大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权益科和县慈善会办公室组成,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准确掌握基金运行情况,研究制定基金活动项目。
(二)确定申报项目并进行评审。
(三)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搞好关爱活动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情况、反馈信息,收集完善资料并及时存档。
(四)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对外联系协调,完成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主要以慈善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运行。也可对基金进行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其投资增值和基金孳息转为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费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县慈善会另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原则。基金运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科学统筹、精准使用,体现人文关怀、带动效应。
(一)立足尊崇优待。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优待政策,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军属家庭特殊困难,启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给予叠加优待帮扶,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突出救急济难。坚持常态化、动态性、随时性,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军属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因人施策、因事帮扶”的个性化帮扶措施,尽力而为、雪中送炭,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扩大基金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提升基金使用效益和带动效能。
(三)彰显褒奖激励。对服役时间长、牺牲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予以帮扶援助;对现实表现突出,长期在一线担负作战、执勤或执行特殊任务的现役军人亲属,优先予以帮扶援助;对参加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抢险救援、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励。
(四)保持规范运行。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检查,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关爱在帮扶中体现,确保基金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群众相信满意。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本基金主要用于第三条中明确受益主体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一)生活困难帮扶。属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县农业农村委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帮扶,视情况给予一年内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帮扶。
(二)应急困难帮扶。因火灾、水灾、地质滑坡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安全生产、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应急帮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应急帮扶,每次不超过3000元,全年不超过10000元。
(三)医疗困难帮扶。属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后,可以申请医疗困难帮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医疗帮扶,每次不超过3000元,全年不超过10000元。
不属于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后,一次性医疗自付费用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15000元;以及本人患重特大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全年院外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救助、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费用)达15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医疗困难帮扶。视情况给予医疗帮扶,每次不超过2000元,全年不超过10000元。
(四)住房困难帮扶。唯一住房垮塌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 C、D 级危房,以及因地质滑坡必须搬迁的,在完成重建、维修加固后,可以申请住房困难帮扶。根据重建、维修加固费用,视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住房帮扶。
(五)教育困难帮扶。属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本人参加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或其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可以申请教育困难帮扶。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一次性高(职)中不超过3000元、大学不超过5000元教育帮扶。
(六)就业困难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失业6个月(含)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可以申请就业困难帮扶。首次创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困难申请创业贷款的,可按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七)褒奖激励。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科技创新、公民道德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贡献卓著堪称楷模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八)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帮扶。
(九)参战或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帮扶金额标准和帮扶上限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0%。
(十)关爱项目。用于开展全县性的涉及退役军人领域的专项帮扶关爱项目。
申请资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五)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以及闹访、缠访、非访等行为的。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要依托县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严格按程序开展退役军人帮扶关爱活动。
第十七条 帮扶关爱个案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其他公益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开展涉及退役军人领域的专项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项目。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基金使用范围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基金使用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县慈善会按照程序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个人帮扶关爱的申请,及时受理办理;对于开展帮扶关爱项目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办理;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敏感、特殊对象,或者遭受重大灾害、灾难等紧急情况,应当启动应急帮扶程序,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急事专议”的方式,研究决定对相关对象实施帮扶,必要时可以先实施紧急帮扶,然后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完善帮扶关爱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监督问效
第二十二条 基金单设财务账户,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募集、使用等情况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监督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所有承接个案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募集、使用及项目开展运行情况,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基金募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对已执行的个案和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法律责任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必要时可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基金管理运行中,履行职责不认真、违反工作纪律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解决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本基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