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955511K/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石退役军人通〔2025〕1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石退役军人通〔2025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的《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审议稿)第十九届县人民政府58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保护原则和作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烈士褒扬工作新要求,建立健全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档案,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识,明确管护职责,提高石柱革命烈士陵园精细化管理水平。

产权周边情况

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东北紧邻市政道路观音街观音街2号住房东面紧邻观音街4号和8号两栋居民楼,西面紧邻南宾路23号和25号办公楼和居民楼,北面紧邻市政道路南宾路和南宾路11131517号等办公楼和居民楼南面紧邻园林街80828486889092949698100号和观天巷17号居民楼。

保护措施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要求,压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经费,强化教育基地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崇尚英烈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浓厚氛围。

划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烈士陵园管理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2021)石柱县不动产权第001141446号”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地    址石柱县万安街道南宾路29

保护级别: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西南北界限以围墙为界

范围四至:X3319913.046Y510900.247

西X3319967.089Y510746.864

X3319875.502Y510846.144

X3319974.104Y510762.309

保护面积:9163.86m2

保护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烈士陵园管理所)

主管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标识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要求制作设置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标志及标识牌。保护标志设置在石柱革命烈士陵园的保护范围之内,要求位置适当、外观醒目。保护标识文字内容包含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设立保护标志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立日期。字体统一采用规范字体书写篆刻。

七、保护责任

(一)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 在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非法侵占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迁移等工作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方案并报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费保障

石柱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石柱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到位。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本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崇尚英烈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浓厚氛围。

特此通告

附件:石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3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