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955511K/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石退役军人发〔2024〕2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419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91440元、41256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

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41856元、34956元、31968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财政2024调整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步调整我县 2024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42783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59440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856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6066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0442元。

(四)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提至每人每23821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4325元。

2.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3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20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17697元;同时,给予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120元的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10428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48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元。

参战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 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10584元。

参试退役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1200 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8772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 72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4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户籍在本辖区的优抚对象的年度确认工作,夯实优抚数据基础,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抚恤优待补助金。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1231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4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合  计

一级

因战

131880

3360

135240

因公

124164

3292

127456

因病

116736

3223

119959

二级

因战

119340

3155

122495

因公

109932

3052

112984

因病

102852

2983

105835

三级

因战

104712

2915

107627

因公

95688

2812

98500

因病

87108

2710

89818

四级

因战

85824

2606

88430

因公

75324

2469

77793

因病

67284

2366

69650

五级

因战

67032

1606

68638

因公

56988

1555

58543

因病

51444

1529

52973

六级

因战

52368

1517

53885

因公

48180

1500

49680

因病

39564

1453

41017

七级

因战

39084

1430

40514

因公

33996

1406

35402

八级

因战

24672

1345

26017

因公

21960

1333

23293

九级

因战

20484

1285

21769

因公

16008

1268

17276

十级

因战

14400

1260

15660

因公

11964

1200

13164

【说明】: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按合计标准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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