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的通知
石统发〔2020〕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石柱县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经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重庆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柱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过石柱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县统计局各专业科室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并移交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的线索,按《石柱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区域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来信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县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条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柱县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